免纳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具有征收面广、税负轻、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完成纳税义务等特点。 1、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103.11.20-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违反凭证义务应依税捐稽征法第44条处罚。 张贴者:2014年11月30日 下午7:29和记 [ 已更新 2014年11月30日 下午7:29 ] 一、所得税法第11条第4项规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附属作业组织有销售货物或劳务者,核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6条第2款规定之营业人,如有未依法规定给与、取得或保存凭证者,应依税捐稽征法第44条规定处罚。 二、上开机关或团体及其附属作业组织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财务收支未取具合法凭证或无完备之会计纪录者,无税捐稽征法第44条及第45条规定之适用;惟应通知限期改进,逾限未改进者,可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有关规定办理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 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二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房地产税定位是否准确;制度是否合理;征收管理是否可行。”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在“新时代房地产税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的发问引来了不少讨论。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和上海财经大学共同主办,来自多个高校和学术机构的财税和法学专家共同探讨了房地产税立法的诸多问题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财团法人法于107年8月1日总统令公布,自108年2月1日起施行,该法之制定使财团法人制度有完整规范可供遵循,促进公益业务之推展。有关财团法人财产之保管及运用方法,如系购买股票时,依财团法人法第19条第3项第5款规定,应限于财产总额5%范围内,且对单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该公司资本额5%。 该局说明,财团法人组织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其基金及各项收入,如系用于购买股票或基金,除应注意前述财团法人法之规定外,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称免税标准)第2条第1项第5款之规定,仅能购买国内上市、上柜公司股票或国内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发行之受益凭证,如购买国外股票或基金,即不符合免税标准之规定,应就其当年度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全数课征所得税
“讲演钟点费”及“授课钟点费”有何不同?是否要课征综合所得税?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公私机关、团体、事业和各级学校,聘请学者及专家专题演讲而发给的钟点费,属于“讲演钟点费”,如果这项收入和稿费、版税、乐谱、作曲、编剧、漫画等各项收入,全年合计数在18万元以下,可以免纳所得税,超过18万元部分,于减除成本费用后,仍应合并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课税。 至于公私机关、团体、事业和各级学校,开课或举办各项训练班、讲习会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活动,聘请授课人员讲授课程所发的钟点费属于“授课钟点费”,这项钟点费属薪资所得的一种,应由给付人在给付时依规定扣缴税款,所得人必须把这项所得并入薪资所得申报;上开所称的授课人员并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或教员的身份。如有任何税务问题,欢迎拨打该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迳向辖区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查询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民权稽征所表示,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实施,土地交易所得不再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6款免纳所得税规定(下称房地合一税1.0),为落实居住正义,抑制短期炒作,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下称房地合一税2.0),于110年7月1日起施行,营利事业比照个人依持有期间按差别税率课税。 该所近来接获营利事业询问电话,110年度出售之土地如何判断及适用何种税制,税率及申报方式有何差异?该所说明,110年度出售之土地,依其取得日及交易日而有下列3种课税制度:1.出售取得日为104年12月31日以前之土地,为旧制课税范围,其出售所得适用免纳所得税之规定;2.出售房地合一税1.0课税范围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后,交易日110年6月30日以前),税率维持为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20%;3.出售房地合一税2.0课税范围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后,交易日110年7月1日以后),则需依持有期间按差别税率课税(总机构在我国境内营利事业适用税率45%~20%;总机构在我国境外营利事业适用税率45%~35%)。 该所提醒,无论是出售旧制、房地合一税1.0及2.0之房地,申报期间皆为营利事业所得税法定申报期间,惟房地合一税2.0之申报方式,原则上系采分开计算税额及合并报缴方式,仅有符合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4项规定,营利事业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1次移转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始采合并计算税额及报缴方式申报
避免公益信托成为避税工具,行政院会14日通过“所得税法”、“遗产及赠与税法”修正草案,包含四大重点,强化公益信托适用租税优惠要件,建立公益信托申报制度,对未符合“信托法”规定的公益信托建立课税机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在强化公益信托适用租税优惠要件方面,现行规定公益信托得享租税优惠受托人资格仅限信托业,修正后放宽行政法人或符合一定条件的公益法人,也得为公益信托受托人。而适用公益信托相关租税优惠要件包含受托人前五年内未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解任;重大违规次数(含对公益信托纠正或对受托人罚锾)未达二次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影响而取自政府之补助款,可免纳所得税。 该局说明,依据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9条之1规定:“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而依本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第53条或其他法律规定,自政府领取之补贴、补助、津贴、奖励及补偿,免纳所得税。”,故营利事业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影响而依相关规定向政府申请并领取之补助款,无需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下面是2016年环保节能节水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环保节能节水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和车船税税收优惠政策。 要点: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