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纳
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有哪些?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包括: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此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等也属于免税所得。
随着国内疫情趋缓,即将展开防疫新生活,政府为刺激经济、振兴经济,将推出“振兴三倍券”来鼓励消费。 财政部表示,民众以现金新台币(下同)1千元换取票面价值3千元之振兴三倍券,或以信用卡、电子票证、电子支付等方式累积消费满3千元,领取2千元,即由民众自付1千元,再由政府赠与2千元,该2千元属政府赠与,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规定,因赠与而取得之财产,免纳所得税。 财政部进一步表示,倘民众将该价值3千元之振兴三倍券捐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得依同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1规定,列报捐赠列举扣除额之金额为3千元,并于综合所得总额20%额度内扣除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房产税不会再扩大试点了,因为新的房地产税会在几年后出来,现在再扩大试点已经没有必要。”上述深圳市地税局负责人称。 去年3月的“国五条”提出要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
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在职场工作的人都较为了解的,因为大多数人每月都是需要进行这一税款的交纳的,但是我国的税法规定有一些经济的收入,是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的,那么今天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职工哪些补贴不交个税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 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是300多万数字创新企业的共同选择 服务热线:400-6530-219 畅捷通好生意:可以免征个税的津贴,你了解吗? 津贴是单位对劳动者额外劳动付出的一种补偿,例如高温津贴,医疗工作津贴等,但你知道吗?有些津贴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哦,具体哪些津贴免征个税就跟着畅捷通好生意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建立符合国际潮流且具竞争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税制,财政部拟具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经立法院朝野党团协商结论,于今(18)日立法院第9届第4会期第1次临时会第2次会议三读通过,俟总统公布后,将自今(107)年1月1日施行,使全民共享税制优化效益。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2条规定,赠与税纳税义务人,每年得自赠与总额中减除免税额220万元,即赠与税免税额是以赠与人每年220万元为限,也就是赠与人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论赠与给多少人,只要所赠与之金额累计不超过220万元,即可免纳赠与税。 租赁契约约定由承租人负担扣缴税款及全民健保补充保险费,如何计算租金给付总额及扣缴税额?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即承租人),于给付予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个人之租金时,应依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规定之扣缴率10%扣取税款,如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超过2000元,免予扣缴
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简讯(107/11停刊) 有关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条例第9条条文修正公布并追溯110年1月1日生效,相关新制退抚给与核课所得税事宜。 兹配合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条例第9条条文修正通过,11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生效人员,须依法核课退职所得;109年12月31日前已退者,所支新制定期给与仍依原规定,免纳所得税。 至11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生效者,将依规定按其“新制退抚给与总额”乘以其于“修法后缴付退抚基金期间应税年资”占其“所具退抚新制总年资”之比例(计算至月)核算其新制退职所得,如有符合扣缴标准者,本会将以书面通知领受人知悉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第11条第4项规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以下简称机关团体),如符合行政院颁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简称免税标准)规定要件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外,免纳所得税。其中免税标准第2条第1项第8款定有“机关团体用于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不低于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项收入百分之七十”之规定。鉴于该款规定已施行多年,且机关团体收入多源自外界捐款,每年得累积以备未来从事公益活动之资金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