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内疫情趋缓,即将展开防疫新生活,政府为刺激经济、振兴经济,将推出“振兴三倍券”来鼓励消费。

财政部表示,民众以现金新台币(下同)1千元换取票面价值3千元之振兴三倍券,或以信用卡、电子票证、电子支付等方式累积消费满3千元,领取2千元,即由民众自付1千元,再由政府赠与2千元,该2千元属政府赠与,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规定,因赠与而取得之财产,免纳所得税。

财政部进一步表示,倘民众将该价值3千元之振兴三倍券捐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得依同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1规定,列报捐赠列举扣除额之金额为3千元,并于综合所得总额20%额度内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