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费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 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二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中新网6月4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通过官网回答网友提出的问题时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向引进的研究生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单位现向引进的研究生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税总局答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要想知道大病医疗保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先从相关法律法规了解。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有哪些?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包括: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此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等也属于免税所得。
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3-3-19 6:01:29发布1次查看ip:发布人: 当上司、领导通知裁员的时候,想必此刻你的内心一定是崩溃的!不过你也一定没想到,会马上收到一笔经济补偿金吧。今天,就让我们带你了解经济补偿金的相关税收知识。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个概念,什么是经济补偿金?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9〕685号)规定:一、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指:企业在改组、改制、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以及因其他原因被雇主辞退或自行辞退个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退职费(指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费)
退休金免征个税,不代表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也免征个税! 内容摘要:退休金免征个税,并不代表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也免征个税! 提醒:退休金免征个税,并不代表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也免征个税!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是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是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是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1、对于返聘人员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才能认定为再任职,对其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若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就只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认定其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