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符合国际潮流且具竞争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税制,财政部拟具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经立法院朝野党团协商结论,于今(18)日立法院第9届第4会期第1次临时会第2次会议三读通过,俟总统公布后,将自今(107)年1月1日施行,使全民共享税制优化效益。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2条规定,赠与税纳税义务人,每年得自赠与总额中减除免税额220万元,即赠与税免税额是以赠与人每年220万元为限,也就是赠与人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论赠与给多少人,只要所赠与之金额累计不超过220万元,即可免纳赠与税。

租赁契约约定由承租人负担扣缴税款及全民健保补充保险费,如何计算租金给付总额及扣缴税额?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即承租人),于给付予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个人之租金时,应依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规定之扣缴率10%扣取税款,如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超过2000元,免予扣缴。

该局指出,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于订立契约时,约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各项义务,如代付税捐、代偿债务、代出租人支付足以增加该房屋收回后附加价值之修缮费等,均视同支付租金。所以,承租人于给付租金时,应加计含扣缴税缴在内之代出租人履行各项义务为给付总额,作为计算扣缴税款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