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即日起展开年度所得税扣缴检查,惠请转知贵属会员(扣缴单位)自行检视账簿凭证,如有未依规定办理扣缴情事,凡属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征机关进行调查前,尽速向辖区国税局补报并补缴税款,请查照。
(一)依据所得税法第88条之规定,扣缴单位于给付纳税义务人各类所得时,除因符合同法第4条各款规定免纳所得税者外,应由扣缴义务人依据“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或“薪资所得扣缴办法”按所得人身份及所得类别扣取所得税款,并依同法第92条规定办理扣缴税款之缴纳及扣缴凭单之申报。
(二)列举扣缴义务人常见疏失:
(1)营业人或补习班承租繁荣地点之店面,申报租金费用偏低或未办理扣缴及申报凭单。
(2)营利事业同业间资金调度支付之利息,未办理扣缴及申报凭单。
(3)董、监事领取之车马费、出席费属薪资所得,未办理扣缴及申报凭单。
(4)举办竞技竞赛或机会中奖活动,未办理扣缴及申报凭单。
(5)支付非居住者所得时,未依规定办理扣缴,或未于代扣税款之日起10日内缴纳及申报凭单。
(6)营利事业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或机关、团体裁散、变更时,未于主管机关核准文书发文日起10日内申报凭单。
(7)职工福利委员会给付之所得未申报免扣缴凭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