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财政部国税局表示,依照所得税法规定,承租房屋供营业或办公等用途,于给付租金时应按规定扣缴率,从给付总额扣取税款并向国库缴纳,惟所得人如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超过2000元者,免予扣缴。

该所近日查得辖内扣缴义务人甲君承租店面作营业使用,每月支付租金42000元,依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所得人如为国内居住之个人,租金应按给付额扣取10%之税款即4200元(已达应扣缴税额标准),惟甲君漏未扣缴,且未于次年法定申报期间(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每年1月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者,扣缴凭单汇报期间延长至2月5日止),经该所追补税款并处以罚锾。

国税局特别呼吁,扣缴义务人如有给付属扣缴范围之所得,且未依规定办理扣缴、申报者,请尽速依规定办理补报补缴,可减轻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