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简讯(107/11停刊)

有关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条例第9条条文修正公布并追溯110年1月1日生效,相关新制退抚给与核课所得税事宜。

兹配合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条例第9条条文修正通过,11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生效人员,须依法核课退职所得;109年12月31日前已退者,所支新制定期给与仍依原规定,免纳所得税。

至11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生效者,将依规定按其“新制退抚给与总额”乘以其于“修法后缴付退抚基金期间应税年资”占其“所具退抚新制总年资”之比例(计算至月)核算其新制退职所得,如有符合扣缴标准者,本会将以书面通知领受人知悉。如有疑义,请电洽本会业务组服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