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财团法人法于107年8月1日总统令公布,自108年2月1日起施行,该法之制定使财团法人制度有完整规范可供遵循,促进公益业务之推展。有关财团法人财产之保管及运用方法,如系购买股票时,依财团法人法第19条第3项第5款规定,应限于财产总额5%范围内,且对单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该公司资本额5%。 该局说明,财团法人组织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其基金及各项收入,如系用于购买股票或基金,除应注意前述财团法人法之规定外,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称免税标准)第2条第1项第5款之规定,仅能购买国内上市、上柜公司股票或国内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发行之受益凭证,如购买国外股票或基金,即不符合免税标准之规定,应就其当年度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全数课征所得税。 该局特别提醒,财团法人自财团法人法施行后,财产之保管及运用方法如系购买股票,应注意财团法人法第19条第3项第5款规定,以免违反规定而遭主管机关纠正,此外,尚应注意免税标准之规定,避免违反免税标准规定,而遭稽征机关依法课征所得税,影响自身权益。 (联络人:审查一科罗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320) 资料来源:[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