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
财团法人透过技术移转、现金投资等方式成立衍生公司或取得关联事
财团法人透过技术移转、现金投资等方式成立衍生公司或取得关联事业之股票,是否受财团法人法第19条第3项第5款限制? 答:财团法人因出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以现金财产、技术抵充出资)而取得股票,因属共同行为或单独行为,并非属本条项第5款所称购买股票之情形。另财团法人如为公司之发起人,因公司法第128条已有特别规定,仍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第128条规定办理。至于财团法人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后,才又认购出资(包括以现金财产、技术抵充出资)所取得之股票,因涉及购买仍应适用本条项第5款规定 (摘自“法务部108年4月10日法律字第10803505170号函”-本函全文可于本部万维网点选“法务部主管法规查询系统”查询)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财团法人法于107年8月1日总统令公布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财团法人法于107年8月1日总统令公布,自108年2月1日起施行,该法之制定使财团法人制度有完整规范可供遵循,促进公益业务之推展。有关财团法人财产之保管及运用方法,如系购买股票时,依财团法人法第19条第3项第5款规定,应限于财产总额5%范围内,且对单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该公司资本额5%。 该局说明,财团法人组织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其基金及各项收入,如系用于购买股票或基金,除应注意前述财团法人法之规定外,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称免税标准)第2条第1项第5款之规定,仅能购买国内上市、上柜公司股票或国内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发行之受益凭证,如购买国外股票或基金,即不符合免税标准之规定,应就其当年度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全数课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