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3505170
财团法人透过技术移转、现金投资等方式成立衍生公司或取得关联事
财团法人透过技术移转、现金投资等方式成立衍生公司或取得关联事业之股票,是否受财团法人法第19条第3项第5款限制? 答:财团法人因出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以现金财产、技术抵充出资)而取得股票,因属共同行为或单独行为,并非属本条项第5款所称购买股票之情形。另财团法人如为公司之发起人,因公司法第128条已有特别规定,仍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第128条规定办理。至于财团法人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后,才又认购出资(包括以现金财产、技术抵充出资)所取得之股票,因涉及购买仍应适用本条项第5款规定 (摘自“法务部108年4月10日法律字第10803505170号函”-本函全文可于本部万维网点选“法务部主管法规查询系统”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