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影响而取自政府之补助款,可免纳所得税。

该局说明,依据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9条之1规定:“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而依本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第53条或其他法律规定,自政府领取之补贴、补助、津贴、奖励及补偿,免纳所得税。”,故营利事业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影响而依相关规定向政府申请并领取之补助款,无需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影响,自政府领取之补助款,应依商业会计法第34条及商业会计处理准则第36条规定帐列营业外收益,于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再将该补助款账外调整减列,以计算课税所得额及应缴纳之营利事业所得税。

台北市信义区基隆路一段159号8楼 (近忠孝东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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