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期间自109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但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符合一定条件者,可免办理暂缴申报,该局为贴心服务营利事业,于网站首页特别设立“营利事业暂缴专区”,方便营利事业快速取得最新资讯。

该局说明,财政部于109年7月31日发布令释,营利事业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于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以下简称纾困条例)施行期间(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于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期间(采特殊会计年度者比照推算)内,检具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免办理109年度营所税暂缴申报,以减轻受影响营利事业缴纳109年度营所税暂缴税款之资金调度压力:

一、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纾困条例第9条第3项授权订定之办法提供纾困相关措施。

二、其他因疫情影响,致短期间内营业收入骤减(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连续2个月,其平均营业额较108年12月以前6个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营业额减少达15%)。

该局进一步说明,若营利事业于办理109年度暂缴申报期间开始前,已依财政部109年3月25日订定“税捐稽征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并经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营所税、营业税、货物税、烟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税额,或申请并经核准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者,可直接适用免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无须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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