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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为扶植本县青年创新创业,整合资源、加强媒合,给予青年创业工作者支援与辅导,特成立新竹青创基地Hsinchu Startup Hub,期望成为青年创新创业后盾,鼓励其根留竹县发展,创造竹县永续创业能量。 二、基地占地280坪,内设有共享办公空间、新创办公室、共享学习教室、联合会议室、小型会议室、洽谈室等空间,并邀请专家学者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办理各类培力课程、媒合会、成果博览会等,提升青年创业各阶段面临问题的解决能力,也加速提升个人及企业竞争能力,并打造多元化之创新创业聚落。 三、报名资格:凡团队成员中,至少1人年龄45岁以下、设籍、或居住本县,即可申请进驻
张贴者:2013年6月11日 上午2:04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6月11日 上午2:04 ] 财政部为落实保障人权及人民之工作权,参酌精神卫生法第22条及会计师法第6条第1项第4款规定,拟具“记账士法”第4条修正草案,报经行政院于今(6)日第3350次院会审查通过。 财政部说明,现行记账士法第4条第1项第4款规定,经公立医院证明有精神病者,不得充任记账士;已充任者,该部应撤销或废止其记账士证书。该规定对人民工作权之保障未尽周全,爰将上开规定修正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状况违常,经主管机关委请2位以上相关专科医师咨询,并经主管机关认定不能执行业务者,不得充任记账士,以保障人民职业自由之权利,并兼顾受记账士协助记账及履行纳税义务之纳税义务人权益
在中华民国境外之国际运输事业将其船舶以“光船”、“计时”或“计程”方式提供予我国营利事业使用,其课税规定如下: 一、将船舶以“光船”方式提供予我国营利事业所收取之收入,系属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船舶租赁业务之收入,应由承租人给付租金时依法扣缴税款;其符合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者,得依“外国营利事业申请适用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所得额案件审查原则”第6点第2款规定,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内向本部(目前授权国税局受理)申请核准,按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之15%为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并依所得税法第98条之1规定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二、将船舶以“计时”或“计程”方式提供予我国营利事业所收取之收入,系属其经营国际运输之收入。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及营利事业所得额之计算如下: (一)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依下列方式之一办理: 1、核实划分:外国营利事业之营业行为同时在中华民国境内及境外进行(如船舶航经我国港口),可依所得税法第25条第2项第1款规定,按自我国境内承运出口客货所取得之全部收入为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依该规定办理
张贴者:2012年6月20日 下午7:38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2年6月20日 下午7:39 ] 自99年7月1日起,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之1之实施,营业人赴给予我国平等互惠之国家从事参加展览等商务活动,得依各该国税法规定免予负担加值型营业税。 财政部表示,截至101年5月止,德国、斯洛文尼亚、瑞士、巴林、香港、科威特、澳门、卡达、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亚、奥地利、芬兰、法国、爱尔兰、以色列、荷兰、英国、比利时及列支敦士登等19个国家(地区)提供我国营业人赴该等国家(地区)从事参加展览等商务活动支付之加值型营业税免征、零税率或得申请退税之机制,此举可减轻经营成本,促进国际贸易。 财政部进一步指出,上开措施实施迄今,已陆续接获营业人对推动本案之赋税署及驻德国代表处经济组同仁表达肯定及鼓励之意,其中国内某知名退税服务公司具函申谢表示,以我国厂商赴欧洲参展之主力市场-德国为例,实施迄今近458件受托申办退税案件,退税金额折合新台币约4000万元,成功为外销厂商节省可观之拓展成本,显见修法效益已初具规模
基于 Hsinchu 的 国立清华大学工业工程与工程管理学系 是一个 大学学系。 国立清华大学工业工程与工程管理学系 的街道地址是 300新竹市东区。 在下面查看他们的联系信息和客户评论
张贴者:2011年2月9日 下午6:43未知的使用者 [ 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已于 2012年6月1日 下午8:05 更新 ] 财政部已核定“99年度私人办理补习班托儿所幼稚园与养护疗养院所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该标准除将依“精神复健机构设置及管理办法”设置之精神复健机构成本及必要费用,由收入之75%调整为收入之85%外,其余均维持98年度标准。 私人办理之补习班、幼稚园、托儿所、养护、疗养院(所),不符合免税规定者,依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2条第2项及第8条规定,其所得之查核准用该办法,其于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申报并能提供证明所得额之账簿、文据调查者,所得应依帐载核算认定;未依规定提供调查者,应依所得税法第83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3条规定订定之收费及费用标准核定所得额,故前开标准系对未依规定提供账簿、文据供调查之业者核课所得税之依据。 财政部核定“99年度私人办理补习班托儿所幼稚园与养护疗养院所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如下: 私人办理补习班、托儿所、幼稚园与养护、疗养院(所),其创办人、设立人或实际所得人如未依法办理结算申报,或未依法设帐记载并保存凭证,或未能提供证明所得额之账簿文据者,依下列标准计算其成本及必要费用: 一、汽车驾驶训练补习班:为收入之65%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于汰换汽(机)车购置新车或购买节能家电而领到货物税退税款时,因该笔退税款系属政府补助性质,应将该笔补助款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该局说明,为配合政府节能减碳政策,自105年1月8日起至110年1月7日止,将符合规定之中古汽(机)车于报废或出口前、后6个月购买新车并完成领牌登记,或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止,购买经经济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级为第1级或第2级之新电冰箱、新冷暖气机或新除湿机,非供销售且无退换货者,均可享减征货物税优惠,营利事业如领取该货物税退税款,应帐列其他收入,并于申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计算所得额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近期查核甲公司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该公司107年度换购汽(机)车领取之2笔货物税退税款合计54000元(1台汽车5万元;1台机车4千元),未依规定列为当年度其他收入,爰予补征所漏税额10800元
财政部于今(16)日核释,证券交易法第22条第1项规定经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包括募集发行金额新台币(下同)3000万元以下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且依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下称柜买中心)“证券商经营自行买卖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业务管理办法”(下称“虚拟通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者。符合上开规定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为证券交易税条例第1条第2项规定经政府核准得公开募销之其他有价证券,其买卖应依同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课征1‰证券交易税。 财政部说明,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108年7月3日金管证发字第1080321164号令核定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为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所称之有价证券,嗣于109年1月15日发布相关令释定明证券交易法第22条第1项规定经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包括募集发行金额3000万以下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且依柜买中心“虚拟通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者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于108年透过教育部开设的“个人捐赠运动员专户”捐赠运动员款项,符合规定者可于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作为列举扣除额项目。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据运动产业发展条例第26条之1规定,个人透过教育部设置的国库专户,指定对该部公告认可之特定运动员的捐赠,视同对向主管机关登记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的捐赠,加计申报户内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同类捐赠之合计金额,以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20%为限,可列报列举扣除额;但透过国库专户对未指定特定运动员的捐赠,为对政府的捐赠,则不受金额限制可全额扣除,并均须附收据正本供稽征机关核对(如附表)。 该局提醒,个人对指定特定运动员的捐赠,若该特定运动员为捐赠者的配偶或具二亲等内血亲、姻亲关系,除捐赠不得列报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额外,并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于捐赠行为发生后3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如有相关问题,请拨打免付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
102.02.07-土地所有权人销售因合建分售销货退回之房屋坐落基地,免征特销税。 张贴者:2013年3月11日 下午10:40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3月11日 下午10:40 ] 土地所有权人提供土地与营业人合建分售,因故销货退回,嗣营业人销售销货退回之房屋时,土地所有权人并同销售该房屋坐落之基地,准依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7款及同条例施行细则第12条第5款规定办理。 社团法人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HsinChu County Certified Public Bookkeepers Gui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