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inchu
财政部于今16日核释,证券交易法第22条第1项规定经主管机关
财政部于今(16)日核释,证券交易法第22条第1项规定经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包括募集发行金额新台币(下同)3000万元以下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且依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下称柜买中心)“证券商经营自行买卖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业务管理办法”(下称“虚拟通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者。符合上开规定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为证券交易税条例第1条第2项规定经政府核准得公开募销之其他有价证券,其买卖应依同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课征1‰证券交易税。 财政部说明,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108年7月3日金管证发字第1080321164号令核定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为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所称之有价证券,嗣于109年1月15日发布相关令释定明证券交易法第22条第1项规定经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包括募集发行金额3000万以下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且依柜买中心“虚拟通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者
102.02.07-土地所有权人销售因合建分售销货退回之房屋
102.02.07-土地所有权人销售因合建分售销货退回之房屋坐落基地,免征特销税。 张贴者:2013年3月11日 下午10:40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3月11日 下午10:40 ] 土地所有权人提供土地与营业人合建分售,因故销货退回,嗣营业人销售销货退回之房屋时,土地所有权人并同销售该房屋坐落之基地,准依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7款及同条例施行细则第12条第5款规定办理。 社团法人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HsinChu County Certified Public Bookkeepers Gui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