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于108年透过教育部开设的“个人捐赠运动员专户”捐赠运动员款项,符合规定者可于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作为列举扣除额项目。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据运动产业发展条例第26条之1规定,个人透过教育部设置的国库专户,指定对该部公告认可之特定运动员的捐赠,视同对向主管机关登记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的捐赠,加计申报户内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同类捐赠之合计金额,以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20%为限,可列报列举扣除额;但透过国库专户对未指定特定运动员的捐赠,为对政府的捐赠,则不受金额限制可全额扣除,并均须附收据正本供稽征机关核对(如附表)。

该局提醒,个人对指定特定运动员的捐赠,若该特定运动员为捐赠者的配偶或具二亲等内血亲、姻亲关系,除捐赠不得列报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额外,并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于捐赠行为发生后3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如有相关问题,请拨打免付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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