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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民国境外之国际运输事业将其船舶以“光船”、“计时”或“计程”方式提供予我国营利事业使用,其课税规定如下: 一、将船舶以“光船”方式提供予我国营利事业所收取之收入,系属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船舶租赁业务之收入,应由承租人给付租金时依法扣缴税款;其符合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者,得依“外国营利事业申请适用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所得额案件审查原则”第6点第2款规定,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内向本部(目前授权国税局受理)申请核准,按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之15%为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并依所得税法第98条之1规定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二、将船舶以“计时”或“计程”方式提供予我国营利事业所收取之收入,系属其经营国际运输之收入。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及营利事业所得额之计算如下: (一)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依下列方式之一办理: 1、核实划分:外国营利事业之营业行为同时在中华民国境内及境外进行(如船舶航经我国港口),可依所得税法第25条第2项第1款规定,按自我国境内承运出口客货所取得之全部收入为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依该规定办理
立法院第8届第6会期第19次会议今(22)日三读通过货物税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前开修正案之通过,对于简化及健全税制,具有正面效益,财政部特别感谢立法院各位委员及各界之支持。 本次货物税条例之主要修正重点如下: 一、 修正第12条第1项第1款第2目及第4项规定,并删除第12条之2规定,自103年6月5日起5年内购买低底盘公共汽车、天然气公共汽车、油电混合动力公 共汽车、电动公共汽车及身心障碍者复康巴士等车辆,免征货物税,并明定油电混合动力车辆之货物税减半征收以符合财政部公告之标准者为限。 二、增订第12条第5项及第6项规定,自该条文修正生效日起5年内购买符合载运轮椅使用者车辆规定安全检测基准之车辆,免征货物税
一、公司依证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规定购回其股份(以下简称库藏股),以低于实际买回股份之平均价格转让予本公司员工者,依本部97年8月27日台财税字第09704543850号令第2点规定计算课税之其他收入,以按同令第1点依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发布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39号“股份基础给付之会计处理原则”、96年10月12日(96)基秘字第266号函及参照本部97年6月11日台财税字第09704515210号令规定认列薪资费用之每股认股权公平价值或内含价值,乘以员工实际认购股数所计算之金额为限。 二、本部97年8月27日台财税字第09704543850号令第2点所称“每股折价(即员工认购价与公司买回价之差额)”,按公司转让库藏股予员工之价格,减除库藏股取得成本及转让库藏股之必要费用后之余额计算之。 嘉义市记账士公会 ChiaYi City Certified Public Bookkeepers Guild (本网站由文中资讯免费维护)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于汰换汽(机)车购置新车或购买节能家电而领到货物税退税款时,因该笔退税款系属政府补助性质,应将该笔补助款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该局说明,为配合政府节能减碳政策,自105年1月8日起至110年1月7日止,将符合规定之中古汽(机)车于报废或出口前、后6个月购买新车并完成领牌登记,或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止,购买经经济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级为第1级或第2级之新电冰箱、新冷暖气机或新除湿机,非供销售且无退换货者,均可享减征货物税优惠,营利事业如领取该货物税退税款,应帐列其他收入,并于申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计算所得额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近期查核甲公司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该公司107年度换购汽(机)车领取之2笔货物税退税款合计54000元(1台汽车5万元;1台机车4千元),未依规定列为当年度其他收入,爰予补征所漏税额10800元
财政部于今(16)日核释,证券交易法第22条第1项规定经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包括募集发行金额新台币(下同)3000万元以下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且依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下称柜买中心)“证券商经营自行买卖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业务管理办法”(下称“虚拟通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者。符合上开规定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为证券交易税条例第1条第2项规定经政府核准得公开募销之其他有价证券,其买卖应依同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课征1‰证券交易税。 财政部说明,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108年7月3日金管证发字第1080321164号令核定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为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所称之有价证券,嗣于109年1月15日发布相关令释定明证券交易法第22条第1项规定经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包括募集发行金额3000万以下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且依柜买中心“虚拟通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者
102.02.07-土地所有权人销售因合建分售销货退回之房屋坐落基地,免征特销税。 张贴者:2013年3月11日 下午10:40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3月11日 下午10:40 ] 土地所有权人提供土地与营业人合建分售,因故销货退回,嗣营业人销售销货退回之房屋时,土地所有权人并同销售该房屋坐落之基地,准依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7款及同条例施行细则第12条第5款规定办理。 社团法人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HsinChu County Certified Public Bookkeepers Guild
张贴者:2013年6月11日 上午2:04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6月11日 上午2:04 ] 财政部为落实保障人权及人民之工作权,参酌精神卫生法第22条及会计师法第6条第1项第4款规定,拟具“记账士法”第4条修正草案,报经行政院于今(6)日第3350次院会审查通过。 财政部说明,现行记账士法第4条第1项第4款规定,经公立医院证明有精神病者,不得充任记账士;已充任者,该部应撤销或废止其记账士证书。该规定对人民工作权之保障未尽周全,爰将上开规定修正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状况违常,经主管机关委请2位以上相关专科医师咨询,并经主管机关认定不能执行业务者,不得充任记账士,以保障人民职业自由之权利,并兼顾受记账士协助记账及履行纳税义务之纳税义务人权益
财政部表示,不动产评价委员会组织规程系依据房屋税条例第9条及契税条例第13条规定授权订定,自89年5月16日修正迄今已逾10年,随社会环境变迁及相关法规异动,部分规定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经重新检讨该委员会组织成员应具备之行政经验、专业知识,并配合地方政府所属机关业务职掌及作业需求,以101年8月22日台财税字第10100166620号令修正发布“不动产评价委员会组织规程”部分条文。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为使不动产评价委员会充分发挥功能,评价制度与时俱进,俾健全房屋评价作业,合理课征房屋税及契税,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修正委员遴聘人选及人数,包括增聘不动产估价师代表及建筑开发商业同业公会代表各1人,建筑师公会专门技术人员修正为1或2人,并删除农会代表;另将委员会人数由11人修正为13人至15人。 二、配合房屋税条例第11条第2项房屋标准价格每3年重行评定1次之规定,修正常会开会时间为每3年1次
101.05.08-核释营业人因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申请注销登记,其溢付之营业税退还请求权时效及起算日之规定。 张贴者:2012年5月8日 下午5:46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2年5月8日 下午5:48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9条第1项第3款规定营业人溢付之营业税额,怠于办理注销登记者,其退还税额请求权时效及起算日,应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办理清算申报者,其请求权自清算期间届满之翌日起算,经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二、无须办理清算申报者,其请求权自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事实发生之翌日起算,经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张贴者:2013年6月5日 下午7:21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6月5日 下午7:21 ] 财政部表示,截至今(102)年5月22日止,101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情形如下: 一、综合所得税已完成申报303 万件(约占全部估计应申报件数之5成3)(详附表),其中采用税额试算完成申报件数101.2万件,其余一般申报案件202万件中,采网络申报件数177.6万件,比例达87.9%。 二、营利事业所得税已完成结算申报49万件(约占全部估计应申报件数之6成3),所得基本税额申报15.3万件,100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25.8万件(详附表)。 财政部指出,距离结算申报截止日只剩9天,为了方便民众办理申报,各地区国税局将于今年5月27日至5月31日各日中午加班提供申报收件及查询所得、扣除额资料服务,5月31日结算申报截止日,亦将延长至当日晚间7时,但利用网络申报的民众,在5月31日24时前任何时间均可上网申报,不受限制,该部呼吁纳税义务人尽早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