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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者:2013年6月11日 上午2:04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6月11日 上午2:04 ] 财政部为落实保障人权及人民之工作权,参酌精神卫生法第22条及会计师法第6条第1项第4款规定,拟具“记账士法”第4条修正草案,报经行政院于今(6)日第3350次院会审查通过。 财政部说明,现行记账士法第4条第1项第4款规定,经公立医院证明有精神病者,不得充任记账士;已充任者,该部应撤销或废止其记账士证书。该规定对人民工作权之保障未尽周全,爰将上开规定修正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状况违常,经主管机关委请2位以上相关专科医师咨询,并经主管机关认定不能执行业务者,不得充任记账士,以保障人民职业自由之权利,并兼顾受记账士协助记账及履行纳税义务之纳税义务人权益
在中华民国境外之国际运输事业将其船舶以“光船”、“计时”或“计程”方式提供予我国营利事业使用,其课税规定如下: 一、将船舶以“光船”方式提供予我国营利事业所收取之收入,系属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船舶租赁业务之收入,应由承租人给付租金时依法扣缴税款;其符合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者,得依“外国营利事业申请适用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所得额案件审查原则”第6点第2款规定,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内向本部(目前授权国税局受理)申请核准,按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之15%为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并依所得税法第98条之1规定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二、将船舶以“计时”或“计程”方式提供予我国营利事业所收取之收入,系属其经营国际运输之收入。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及营利事业所得额之计算如下: (一)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依下列方式之一办理: 1、核实划分:外国营利事业之营业行为同时在中华民国境内及境外进行(如船舶航经我国港口),可依所得税法第25条第2项第1款规定,按自我国境内承运出口客货所取得之全部收入为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依该规定办理
张贴者:2012年6月20日 下午7:38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2年6月20日 下午7:39 ] 自99年7月1日起,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之1之实施,营业人赴给予我国平等互惠之国家从事参加展览等商务活动,得依各该国税法规定免予负担加值型营业税。 财政部表示,截至101年5月止,德国、斯洛文尼亚、瑞士、巴林、香港、科威特、澳门、卡达、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亚、奥地利、芬兰、法国、爱尔兰、以色列、荷兰、英国、比利时及列支敦士登等19个国家(地区)提供我国营业人赴该等国家(地区)从事参加展览等商务活动支付之加值型营业税免征、零税率或得申请退税之机制,此举可减轻经营成本,促进国际贸易。 财政部进一步指出,上开措施实施迄今,已陆续接获营业人对推动本案之赋税署及驻德国代表处经济组同仁表达肯定及鼓励之意,其中国内某知名退税服务公司具函申谢表示,以我国厂商赴欧洲参展之主力市场-德国为例,实施迄今近458件受托申办退税案件,退税金额折合新台币约4000万元,成功为外销厂商节省可观之拓展成本,显见修法效益已初具规模
立法院第8届第6会期第19次会议今(22)日三读通过货物税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前开修正案之通过,对于简化及健全税制,具有正面效益,财政部特别感谢立法院各位委员及各界之支持。 本次货物税条例之主要修正重点如下: 一、 修正第12条第1项第1款第2目及第4项规定,并删除第12条之2规定,自103年6月5日起5年内购买低底盘公共汽车、天然气公共汽车、油电混合动力公 共汽车、电动公共汽车及身心障碍者复康巴士等车辆,免征货物税,并明定油电混合动力车辆之货物税减半征收以符合财政部公告之标准者为限。 二、增订第12条第5项及第6项规定,自该条文修正生效日起5年内购买符合载运轮椅使用者车辆规定安全检测基准之车辆,免征货物税
张贴者:2011年2月9日 下午6:43未知的使用者 [ 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已于 2012年6月1日 下午8:05 更新 ] 财政部已核定“99年度私人办理补习班托儿所幼稚园与养护疗养院所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该标准除将依“精神复健机构设置及管理办法”设置之精神复健机构成本及必要费用,由收入之75%调整为收入之85%外,其余均维持98年度标准。 私人办理之补习班、幼稚园、托儿所、养护、疗养院(所),不符合免税规定者,依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2条第2项及第8条规定,其所得之查核准用该办法,其于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申报并能提供证明所得额之账簿、文据调查者,所得应依帐载核算认定;未依规定提供调查者,应依所得税法第83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3条规定订定之收费及费用标准核定所得额,故前开标准系对未依规定提供账簿、文据供调查之业者核课所得税之依据。 财政部核定“99年度私人办理补习班托儿所幼稚园与养护疗养院所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如下: 私人办理补习班、托儿所、幼稚园与养护、疗养院(所),其创办人、设立人或实际所得人如未依法办理结算申报,或未依法设帐记载并保存凭证,或未能提供证明所得额之账簿文据者,依下列标准计算其成本及必要费用: 一、汽车驾驶训练补习班:为收入之65%
一、公司依证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规定购回其股份(以下简称库藏股),以低于实际买回股份之平均价格转让予本公司员工者,依本部97年8月27日台财税字第09704543850号令第2点规定计算课税之其他收入,以按同令第1点依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发布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39号“股份基础给付之会计处理原则”、96年10月12日(96)基秘字第266号函及参照本部97年6月11日台财税字第09704515210号令规定认列薪资费用之每股认股权公平价值或内含价值,乘以员工实际认购股数所计算之金额为限。 二、本部97年8月27日台财税字第09704543850号令第2点所称“每股折价(即员工认购价与公司买回价之差额)”,按公司转让库藏股予员工之价格,减除库藏股取得成本及转让库藏股之必要费用后之余额计算之。 嘉义市记账士公会 ChiaYi City Certified Public Bookkeepers Guild (本网站由文中资讯免费维护)
请转知贵会所属会员,于101年10月1日前所搜集非由当事人提供之个人资料,应于个人资料保护法104年12月15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后,依第54条规定完成告知,请查照。 (一)依财政部中区国税局105年1月27日中区国税法一字第1052000965号函办理。 (二)按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之个人资料保护法(下称个资法),除第6条、第54条外,其余条文定自101年10月1日施行;又个资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含第6条、第54条)于104年12月15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并于104年12月30日经总统公布,施行日期将另由行政院定之,合先叙明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于汰换汽(机)车购置新车或购买节能家电而领到货物税退税款时,因该笔退税款系属政府补助性质,应将该笔补助款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该局说明,为配合政府节能减碳政策,自105年1月8日起至110年1月7日止,将符合规定之中古汽(机)车于报废或出口前、后6个月购买新车并完成领牌登记,或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止,购买经经济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级为第1级或第2级之新电冰箱、新冷暖气机或新除湿机,非供销售且无退换货者,均可享减征货物税优惠,营利事业如领取该货物税退税款,应帐列其他收入,并于申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计算所得额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近期查核甲公司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该公司107年度换购汽(机)车领取之2笔货物税退税款合计54000元(1台汽车5万元;1台机车4千元),未依规定列为当年度其他收入,爰予补征所漏税额10800元
财政部于今(16)日核释,证券交易法第22条第1项规定经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包括募集发行金额新台币(下同)3000万元以下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且依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下称柜买中心)“证券商经营自行买卖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业务管理办法”(下称“虚拟通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者。符合上开规定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为证券交易税条例第1条第2项规定经政府核准得公开募销之其他有价证券,其买卖应依同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课征1‰证券交易税。 财政部说明,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108年7月3日金管证发字第1080321164号令核定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为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所称之有价证券,嗣于109年1月15日发布相关令释定明证券交易法第22条第1项规定经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包括募集发行金额3000万以下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且依柜买中心“虚拟通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者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于108年透过教育部开设的“个人捐赠运动员专户”捐赠运动员款项,符合规定者可于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作为列举扣除额项目。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据运动产业发展条例第26条之1规定,个人透过教育部设置的国库专户,指定对该部公告认可之特定运动员的捐赠,视同对向主管机关登记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的捐赠,加计申报户内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同类捐赠之合计金额,以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20%为限,可列报列举扣除额;但透过国库专户对未指定特定运动员的捐赠,为对政府的捐赠,则不受金额限制可全额扣除,并均须附收据正本供稽征机关核对(如附表)。 该局提醒,个人对指定特定运动员的捐赠,若该特定运动员为捐赠者的配偶或具二亲等内血亲、姻亲关系,除捐赠不得列报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额外,并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于捐赠行为发生后3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如有相关问题,请拨打免付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