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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民国境外之国际运输事业将其船舶以“光船”、“计时”或“
在中华民国境外之国际运输事业将其船舶以“光船”、“计时”或“计程”方式提供予我国营利事业使用,其课税规定如下: 一、将船舶以“光船”方式提供予我国营利事业所收取之收入,系属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船舶租赁业务之收入,应由承租人给付租金时依法扣缴税款;其符合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者,得依“外国营利事业申请适用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所得额案件审查原则”第6点第2款规定,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内向本部(目前授权国税局受理)申请核准,按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之15%为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并依所得税法第98条之1规定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二、将船舶以“计时”或“计程”方式提供予我国营利事业所收取之收入,系属其经营国际运输之收入。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及营利事业所得额之计算如下: (一)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依下列方式之一办理: 1、核实划分:外国营利事业之营业行为同时在中华民国境内及境外进行(如船舶航经我国港口),可依所得税法第25条第2项第1款规定,按自我国境内承运出口客货所取得之全部收入为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依该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