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2000965
请转知贵会所属会员,于101年10月1日前所搜集非由当事人提
请转知贵会所属会员,于101年10月1日前所搜集非由当事人提供之个人资料,应于个人资料保护法104年12月15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后,依第54条规定完成告知,请查照。 (一)依财政部中区国税局105年1月27日中区国税法一字第1052000965号函办理。 (二)按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之个人资料保护法(下称个资法),除第6条、第54条外,其余条文定自101年10月1日施行;又个资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含第6条、第54条)于104年12月15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并于104年12月30日经总统公布,施行日期将另由行政院定之,合先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