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者:2012年6月20日 下午7:38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2年6月20日 下午7:39 ]
自99年7月1日起,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之1之实施,营业人赴给予我国平等互惠之国家从事参加展览等商务活动,得依各该国税法规定免予负担加值型营业税。
财政部表示,截至101年5月止,德国、斯洛文尼亚、瑞士、巴林、香港、科威特、澳门、卡达、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亚、奥地利、芬兰、法国、爱尔兰、以色列、荷兰、英国、比利时及列支敦士登等19个国家(地区)提供我国营业人赴该等国家(地区)从事参加展览等商务活动支付之加值型营业税免征、零税率或得申请退税之机制,此举可减轻经营成本,促进国际贸易。
财政部进一步指出,上开措施实施迄今,已陆续接获营业人对推动本案之赋税署及驻德国代表处经济组同仁表达肯定及鼓励之意,其中国内某知名退税服务公司具函申谢表示,以我国厂商赴欧洲参展之主力市场-德国为例,实施迄今近458件受托申办退税案件,退税金额折合新台币约4000万元,成功为外销厂商节省可观之拓展成本,显见修法效益已初具规模。该部再次呼吁,营业人如赴上开国家从事商务活动者,记得保存缴税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于规定期限内向各该国政府申请退税,以维护权益。相关退税资讯登载于该部税务入口网<网址:www.etax.nat.gov.tw>外商参展退税
社团法人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HsinChu County Certified Public Bookkeepers Gui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