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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者:2012年6月20日 下午7:38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2年6月20日 下午7:39 ] 自99年7月1日起,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之1之实施,营业人赴给予我国平等互惠之国家从事参加展览等商务活动,得依各该国税法规定免予负担加值型营业税。 财政部表示,截至101年5月止,德国、斯洛文尼亚、瑞士、巴林、香港、科威特、澳门、卡达、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亚、奥地利、芬兰、法国、爱尔兰、以色列、荷兰、英国、比利时及列支敦士登等19个国家(地区)提供我国营业人赴该等国家(地区)从事参加展览等商务活动支付之加值型营业税免征、零税率或得申请退税之机制,此举可减轻经营成本,促进国际贸易。 财政部进一步指出,上开措施实施迄今,已陆续接获营业人对推动本案之赋税署及驻德国代表处经济组同仁表达肯定及鼓励之意,其中国内某知名退税服务公司具函申谢表示,以我国厂商赴欧洲参展之主力市场-德国为例,实施迄今近458件受托申办退税案件,退税金额折合新台币约4000万元,成功为外销厂商节省可观之拓展成本,显见修法效益已初具规模
为提供我国厂商于外国从事参加展览等商务活动基于互惠原则向各该国申请退还加值型营业税时之身份证明,财政部于本(100)年8月29日及同年10月3日核定赴外国参展等商务活动申请退税用及赴德国参展等商务活动申请退税用之“营业税税籍证明”格式,并分别自99年7月1日及本年10月1日起适用。 财政部表示,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之1及相关办法之施行,截至100年10月止,经确认已有澳大利亚、奥地利、巴林、比利时、芬兰、法国、德国、香港、爱尔兰、以色列、科威特、澳门、荷兰、卡达、沙特阿拉伯、斯洛文尼亚、瑞士及英国等18个国家(地区)提供我国厂商加值型营业税免征、零税率或得申请退税之机制。我国厂商于上开国家(地区)从事参加展览等商务活动支付之加值型营业税,如符合该等国家税法规定提出退税申请而需检附营业人身份证明者,均得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核发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