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供我国厂商于外国从事参加展览等商务活动基于互惠原则向各该国申请退还加值型营业税时之身份证明,财政部于本(100)年8月29日及同年10月3日核定赴外国参展等商务活动申请退税用及赴德国参展等商务活动申请退税用之“营业税税籍证明”格式,并分别自99年7月1日及本年10月1日起适用。

财政部表示,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之1及相关办法之施行,截至100年10月止,经确认已有澳大利亚、奥地利、巴林、比利时、芬兰、法国、德国、香港、爱尔兰、以色列、科威特、澳门、荷兰、卡达、沙特阿拉伯、斯洛文尼亚、瑞士及英国等18个国家(地区)提供我国厂商加值型营业税免征、零税率或得申请退税之机制。我国厂商于上开国家(地区)从事参加展览等商务活动支付之加值型营业税,如符合该等国家税法规定提出退税申请而需检附营业人身份证明者,均得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核发运用。

财政部指出,为符合上开国家税法规定,目前稽征机关核发之税籍证明分为供赴德国申请退税用(该证明右下方注记“供赴德国参展等商务活动申请退税用”字样)及供赴其他国家申请退税用(该证明右下方无注记字样)两类,营业人可视需要向稽征机关提出申请,稽征机关将会配合确认申请类别,以避免错发情形。另外,供赴德国申请退税用税籍证明自本年10月1日起适用(即稽征机关核发日期需在100年10月1日以后始有其适用),在该日期前申请人已申请取得稽征机关核发未注记“供赴德国参展等商务活动申请退税用”之税籍证明者,经驻德国代表处经济组洽德国政府确认,该国财政部门仍将受理申请。

财政部说明,为维护营业人权益,相关退税资讯及上开格式样张已登载该部税务入口网<网址:www.etax.nat.gov.tw >外商参展退税(Exhibitors’ VAT Refund System)专区,吁请营业人善加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