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无偿供公众通行的道路用地,不见得都可减免地价税!

(台中讯)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许多民众认为凡土地无偿供公众通行即可免征地价税,然事实上,倘若该土地是建造房屋应保留之法定空地则无法免征地价税。

税务局进一步说明,土地若原属建筑基地的法定空地,于核发使用执照后,嗣经地方政府依都市计划法规定,指定为公共设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非属土地税减免规则第9条但书规定所称之建造房屋应保留之法定空地,如实际无偿供公众通行使用,土地所有权人仍得申请免征地价税。

该局特别提醒民众,如符合条件者,土地所有权人可在9月22日前申请,当年即可免征地价税,若逾期申请,则自申请之次年起免征,纳税人务必把握申请期限,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