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t
自99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亚等国厂商来我国从事参加展览等商务
自99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亚等国厂商来我国从事参加展览等商务活动支付之加值型营业税,得本于互惠原则申请退还。 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之1及相关实施办法规定,自99年7月1日起,外国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于同1年度内在我国从事参加展览或临时商务活动而购买货物或劳务支付之加值型营业税(VAT)达新台币5000元(99年达2500元)以上者,得基于相等待遇或互免类似税捐原则申请退税。 国税局进一步表示,为促进与互惠国之双边贸易,经我国相关驻外机构积极洽商澳大利亚、奥地利、法国、芬兰、爱尔兰、以色列、荷兰及英国等8国财政机关,确认我国厂商赴该等国家从事参加展览等商务活动已提供加值型营业税零税率待遇或得申请退还之机制
众所周知,由于增值税法律法规的复杂性
众所周知,由于增值税法律法规的复杂性,有可能引发企业的财务危机。如果不遵循申报国当地法规或者在不清楚现有增值税规定而造成了资源浪费,都有可能导致企业的财务负担。因此,我们为企业家在开展业务之前提供详尽的增值是税咨询,此项业务可以配合企业的跨国业务战略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