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者:2011年2月9日 下午6:43未知的使用者 [ 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已于 2012年6月1日 下午8:05 更新 ]

财政部已核定“99年度私人办理补习班托儿所幼稚园与养护疗养院所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该标准除将依“精神复健机构设置及管理办法”设置之精神复健机构成本及必要费用,由收入之75%调整为收入之85%外,其余均维持98年度标准。

私人办理之补习班、幼稚园、托儿所、养护、疗养院(所),不符合免税规定者,依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2条第2项及第8条规定,其所得之查核准用该办法,其于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申报并能提供证明所得额之账簿、文据调查者,所得应依帐载核算认定;未依规定提供调查者,应依所得税法第83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3条规定订定之收费及费用标准核定所得额,故前开标准系对未依规定提供账簿、文据供调查之业者核课所得税之依据。

财政部核定“99年度私人办理补习班托儿所幼稚园与养护疗养院所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如下:

私人办理补习班、托儿所、幼稚园与养护、疗养院(所),其创办人、设立人或实际所得人如未依法办理结算申报,或未依法设帐记载并保存凭证,或未能提供证明所得额之账簿文据者,依下列标准计算其成本及必要费用:

一、汽车驾驶训练补习班:为收入之65%。

二、文理、升学、语文、法商职业补习班:为收入之50%。

四、私立托婴中心、托儿所、幼稚园:为收入之80%。

六、私立养护、疗养院(所):为收入之75%。但依“护理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设置之私立护理机构、依“老人福利机构设立标准”设立之机构及依“精神复健机构设置及管理办法”设置之精神复健机构,为收入之85%。

私人办理补习班、托儿所、幼稚园与养护、疗养院(所)等,如同时经营两项以上业务者,应就各类业务收入,分别适用各该类别之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计算所得额;私立养护、疗养院(所)经营之业务范围,如属应办理营业登记并课征营业税者,不适用本标准计算其成本及必要费用。

社团法人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HsinChu County Certified Public Bookkeepers Gui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