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依证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规定购回其股份(以下简称库藏股),以低于实际买回股份之平均价格转让予本公司员工者,依本部97年8月27日台财税字第09704543850号令第2点规定计算课税之其他收入,以按同令第1点依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发布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39号“股份基础给付之会计处理原则”、96年10月12日(96)基秘字第266号函及参照本部97年6月11日台财税字第09704515210号令规定认列薪资费用之每股认股权公平价值或内含价值,乘以员工实际认购股数所计算之金额为限。

二、本部97年8月27日台财税字第09704543850号令第2点所称“每股折价(即员工认购价与公司买回价之差额)”,按公司转让库藏股予员工之价格,减除库藏股取得成本及转让库藏股之必要费用后之余额计算之。

嘉义市记账士公会 ChiaYi City Certified Public Bookkeepers Guild (本网站由文中资讯免费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