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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表示,不动产评价委员会组织规程系依据房屋税条例第9条及
财政部表示,不动产评价委员会组织规程系依据房屋税条例第9条及契税条例第13条规定授权订定,自89年5月16日修正迄今已逾10年,随社会环境变迁及相关法规异动,部分规定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经重新检讨该委员会组织成员应具备之行政经验、专业知识,并配合地方政府所属机关业务职掌及作业需求,以101年8月22日台财税字第10100166620号令修正发布“不动产评价委员会组织规程”部分条文。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为使不动产评价委员会充分发挥功能,评价制度与时俱进,俾健全房屋评价作业,合理课征房屋税及契税,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修正委员遴聘人选及人数,包括增聘不动产估价师代表及建筑开发商业同业公会代表各1人,建筑师公会专门技术人员修正为1或2人,并删除农会代表;另将委员会人数由11人修正为13人至15人。 二、配合房屋税条例第11条第2项房屋标准价格每3年重行评定1次之规定,修正常会开会时间为每3年1次
财政部于今6日订定“101年度个人出售房屋未申报或已申报而未
财政部于今(6)日订定“101年度个人出售房屋未申报或已申报而未能提出证明文件之财产交易所得标准”。 财政部表示,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17条之2第1项规定,个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及成本费用之证明文件者,其财产交易所得之计算,依法核实认定;其未申报或未能提出证明文件者,稽征机关得依该部核定标准作为核课之依据。 上开标准,系由该部各地区国税局参照当年度经济情况及房屋市场交易情形拟订,报请该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