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于今(6)日订定“101年度个人出售房屋未申报或已申报而未能提出证明文件之财产交易所得标准”。

财政部表示,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17条之2第1项规定,个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及成本费用之证明文件者,其财产交易所得之计算,依法核实认定;其未申报或未能提出证明文件者,稽征机关得依该部核定标准作为核课之依据。

上开标准,系由该部各地区国税局参照当年度经济情况及房屋市场交易情形拟订,报请该部核定。101年度各地区国税局经调查后,对于部分房屋交易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地区之所得标准予以调增。另外,部分地区如台北市由1级改分类为2级、台中市由5级改分类为9级及桃园部分地区适度分级并反映市场行情等,均使该标准更趋于细致化,以适度反映地区差异性。

财政部说明,为遏止房地投机炒作,各地区国税局对短期买卖炒作房价赚取差价者,将持续加强查核并按实际交易所得课税,落实租税公平及居住正义。

(附“101年度个人出售房屋未申报或已申报而未能提出证明文件之财产交易所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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