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 观光及城市行销处 Department of Tourism and City Marketing

依据交通部订定之民宿管理办法第五条民宿之设置,以下列地区为限,并须符合相关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规定: 一、风景特定区。 二、观光地区。 三、国家公园区。 四、原住民地区。 五、偏远地区。 六、离岛地区。 七、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或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 八、金门特定区计划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目前基隆市政府所辖范围仅有前述第七项及第九项地区,可作为申请民宿之地点。至于所欲申请设立民宿之地点是否位于前两项地区,第七项可向产业发展处洽询、第九项可向都市发展处洽询。另该办法第六条规定:民宿之经营规模,以客房数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为原则。但位于原住民保留地、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观光地区、偏远地区及离岛地区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数十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下之规模经营之。 前项偏远地区及特色项目,由当地主管机关认定,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后实施。并得视实际需要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