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0166620
财政部表示,不动产评价委员会组织规程系依据房屋税条例第9条及
财政部表示,不动产评价委员会组织规程系依据房屋税条例第9条及契税条例第13条规定授权订定,自89年5月16日修正迄今已逾10年,随社会环境变迁及相关法规异动,部分规定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经重新检讨该委员会组织成员应具备之行政经验、专业知识,并配合地方政府所属机关业务职掌及作业需求,以101年8月22日台财税字第10100166620号令修正发布“不动产评价委员会组织规程”部分条文。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为使不动产评价委员会充分发挥功能,评价制度与时俱进,俾健全房屋评价作业,合理课征房屋税及契税,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修正委员遴聘人选及人数,包括增聘不动产估价师代表及建筑开发商业同业公会代表各1人,建筑师公会专门技术人员修正为1或2人,并删除农会代表;另将委员会人数由11人修正为13人至15人。 二、配合房屋税条例第11条第2项房屋标准价格每3年重行评定1次之规定,修正常会开会时间为每3年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