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40条第1项规定由税捐稽征机关查定销售额按季开征之101年第4季营业税及依同条第2项规定按月开征之102年1月份营业税,其法定税款缴纳期间应为102年2月1日至2月10日,考量缴纳期间适逢农历春节假期(102年2月9日至2月17日),仅6个营业日可供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为免影响纳税义务人缴税权益,爰顺延为102年3月1日至3月10日,以资便民并维护纳税服务品质。
财政部说明,依营业税法第40条第1项按季开征营业税之营业人,系指由税捐稽征机关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典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之承销人、销售农产品之小规模营业人、小规模营业人、依法取得从事按摩资格之视觉功能障碍者经营且全部由视觉功能障碍者提供按摩劳务之按摩业及其他经该部规定免予申报销售额之营业人(包括理发业、沐浴业、计程车业等);第2项按月开征营业税之营业人,系指由税捐稽征机关查定其销售额及税额之特种饮食业(包括夜总会、有娱乐节目之餐饮店、酒家及有女陪侍之茶室、咖啡厅、酒吧等)之营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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