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楼下出租供人摆摊,当心影响房屋税的认定,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屋檐下供摆设摊贩,可能涉及出租或营业行为,影响自住房屋的认定,因而会适用较高的税率。

税务局指出,若屋主、摊商间无租赁关系,且屋内空间未提供营业使用,便不涉及出租或营业使用,只要符合相关要件,便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但反过来说,对于持有完整透天厝产权的屋主,将骑楼、屋檐供人摆摊,同时借此收取租金,或是自身开店做生意,便会归入营业用途,须按营业用税率课征房屋税。

税务局表示,如果房屋有部分是住家用途,另一部分为非住家用途,可依实际使用面积,分别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税率课税,骑楼、屋檐供人摆摊也比照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