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本(12)月12日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万隆变电所发生设备故障,造成双北部分地区停电,致部分营业人或营利事业无法营业,财政部表示,营业税特种税额查定办法第3条第1项规定:“主管稽征机关查定前条营业人之销售额,应每半年于1月及7月各查定1次。其有变更营业项目,扩大营业场所或营业状况、商誉、季节性及其他必须调整销售额之情形时,得随时重行查定其销售额。”查定课征营业税营业人如有受上开停电影响致营业收入减少或无法营业者,可叙明理由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国税局提出申请,该部税务入口网([URL])亦提供网络申办机制可供运用;明(111)年2月发单开征本年度第4季(10月至12月)查定课征营业税时将反映调减税额情形。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另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 101条之1 第1款规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等因过期、变质、破损或因呆滞而无法出售、加工制造等因素而报废者,除可依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并检附相关资料核实认定其报废损失者外,应于事实发生后30日内检具清单报请该管稽征机关派员勘查监毁,或事业主管机关监毁并取具证明文件,核实认定。”营利事业如受停电影响,致商品或原物料等发生变质或破损,可依上开规定办理。该部税务入口网([URL])亦提供网络申办机制;另营利事业每次申请报备金额在新台币500万元以下者,得检附商品、原物料报废报告表等相关资料,由国税局书面审核认定。

营业人及营利事业如对于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减免规定或申请方式有不明了之处,可就近向所在地国税局洽询或于上班时间拨打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将有专人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