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讯)台中地方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房屋出租供营业使用,一旦租约终止不作营业使用时,请务必要求承租的营业人办妥营利事业变更地址或注销营业登记后,再由房屋税纳税义务人向房屋所在地之税捐稽征机关申请使用情形变更,才能适用较低的住家用税率课征房屋税,以减轻房屋税额。
该局说明,房屋是依实际使用情形适用不同的税率课征房屋税,目前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税率为1.2%、本市非自住住家用税率为1.5%、非住家非营业用为2%、营业用则为3%。房屋出租原供营业使用,若租约到期或未作营业使用,营业人未向国税局办理变更营业地址或注销营业登记,将影响房屋收回自住后可享有之租税优惠。例如房屋申请改按住家用税率时,就会因设有营业商号而不符规定,无法适用住家用税率。
地方税务局特别提醒,房屋使用情形若有变更,请记得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税捐稽征机关申报,以免影响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