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新创事业,财政部昨(23)日发布解释令,营利事业以负责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所有供住家使用的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为税籍登记场所,未雇用员工,实际营业活动均以移动设备完成,该房屋未供办公或存放与营业活动相关设备及物品者,得申请按住家用税率1.2%课征房屋税,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千分之2课征地价税。
财政部官员解释,营业用房屋税税率为3%,一般用地的地价税税率为千分之10以上,自用住宅用地和一般用地的地价税税额相差四倍以上,对新创事业来说是“省很大”。
随着科技发展,移动设备日益普及,以往在办公室从事营业活动的模式已逐渐改变,个人利用移动设备从事营业活动,成为新兴的工作型态;为鼓励以“一台平板电脑或一支手机”创业,国发会“优化新创事业投资”方案,要求财政部放宽上述新兴工作型态的房屋税、地价税课征认定,财政部昨日配合作出新解释。
官员表示,营利事业设籍登记在住家用房地,符合三要件未雇用员工、实际营业活动均以移动设备完成、该房屋未供办公或存放与营业活动相关的设备及物品,可申请按住家用税率课征房屋税,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
至于设籍登记在住家用房地是指自用住宅用地,即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无出租或供营业用的住宅用地。
而利用移动设备则是指具有运算及通讯功能、携带方便且可随时随地存取各种讯息的设备,例如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创业。
官员表示,这些新创事业如果按营业用房屋税税率及非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税,势必增加新创事业的租税负担。
官员指出,营利事业负责人利用移动设备创业,未雇用员工,其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住家用房屋办理营业税籍登记,属于常情,如该房屋未供办公或存放与营业活动相关的设备及物品,且其营业活动均是以移动设备完成,得申请按住家用税率课征房屋税,及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