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
张贴者:2012年3月7日 下午5:02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2年3月7日 下午5:03 更新 ] 财政部表示,因应社会实况及民情舆情反映意见,于近日修正发布“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以下简称裁罚参考表),扣缴义务人违反扣缴义务应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处罚案件,就违章情节轻微者,适度调降裁罚倍数。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小规模营利事业给付所得未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且于查获之日前5年内未曾查获违反前开所得税法规定之情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或1倍减轻为0.2倍。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前开所得税法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现行适用不同裁罚倍数之裁罚基准为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额20万元,本次修正增订一级裁罚基准10万元,即其税额在10万元以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减轻为0.3倍
财政部指出,2020年我国房市升温,台商资金回台投资,买进不少土地以设厂。官员提醒,若土地上面仍有老旧建物,由卖方先行拆屋、清除地上物品再移转土地,若卖方适用房地合一税,可将拆除费、建物未折减余额等两大成本抵税。但如果卖方适用土地交易旧制,因土地交易所得免课税,拆除费等成本无法抵税
为维护本市旅宿业品质,本府依据发展观光条例第37条第1项“主管机关对观光旅馆业、旅馆业、旅行业、观光游乐业或民宿经营者之经营管理、营业设施,得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之规定,以不预警方式办理本市旅宿业不定期联合稽查(访查)。检查项目如有不合格者,函请各相关单位依照权管法规查处,并列管复查
检送会计项目一致化折页文宣暨宣传海报,烦请转知所属会员并代为宣传,请 查照。 为因应国际会计准则发展趋势,俾利企业在申报财务报表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可以达到“一次输入、多层使用”,财政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部及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等单位共同合作,推动“会计项目一致化”,促使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书与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版国际财务报导准则(IFRSs)及经济部商业会计处理准则之会计项目趋于一致,以简化企业申报及提升作业效率。 为配合会计项目一致化之推动,10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系参酌IFRSs之内容,并配合修正后之商业会计法及商业会计处理准则,增、删及修正部分会计项目约40余项,主要修正资产负债表之会计项目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为落实移转订价查核,遏止营利事业借由不合营业常规之安排,规避或减少税负,即将对辖区104年度移转订价案件进行选案查核作业,请营利事业自行检视如有不合营业常规之情形,请尽速补报补缴,以免受罚。 该局进一步表示,跨国集团利用各国之税制差异或企业间不同的租税负担,从事租税规划利润移转,为维护租税公平,该局将严查移转订价案件,若营利事业办理结算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优先列为选案查核对象: (一)申报之毛利率、营业净利率及纯益率低于同业。 (二)全球集团企业总利润为正数,而国内营利事业却申报亏损,或申报之利润与集团内其他企业比较显著偏低
公司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时,可依据《产业创新条例》规定,选择以“抵减率15%、抵减年限一年”或“抵减率10%、抵减年限三年”二择一方式,在当年度应纳营所税30%限额内抵减应纳税额,不过国税局提醒,列报的各项研发支出,都要符合专供研发所用,否则无法认列。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为鼓励产业自主研发,充实产业软实力,产创条例规定,最近三年内无违反环保、劳工或食安相关法律且情节重大的公司,其投资在研究发展的支出,经主管机关认定符合高度创新者,可抵减应纳营所税额。 国税局表示,各项研究发展支出项目规定各有其要件,提醒公司在申报时注意
本局表示,自102会计年度起,营利事业依证券交易法第14条第2项授权订定“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或依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编制财务报告相关法令规定,采用经该会认可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及解释公告(以下简称IFRSs)编制财务报告者,其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规定计算加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未分配盈余,应以当年度依该等法令规定处理之本期税后净利及由其他综合损益项目转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为基础计算之。 本局说明,营利事业依IFRSs规定编制之综合损益表包括“本期税后净利”及“其他综合损益”两部分;“其他综合损益”中属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之其他权益项目,非属当年度可分配盈余,应于转入“本期税后净利”时(如备供出售金融资产未实现评价损益系于处分该资产时)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至直接列入资产负债表“保留盈余”之项目(如确定福利之精算损益),与“本期税后净利”同属当年度可分配盈余,故未分配盈余计算基础为本期税后净利及由其他综合损益项目转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两者之加总。 本局特别提醒,财政部就采用IFRSs营利事业其未分配盈余之计算基础已发布解释令予以明文规定,营利事业应特别注意,以免因疏忽致发生短漏报未分配盈余受罚之情事
张贴者:2012年3月7日 下午5:02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2年3月7日 下午5:03 更新 ] 财政部表示,因应社会实况及民情舆情反映意见,于近日修正发布“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以下简称裁罚参考表),扣缴义务人违反扣缴义务应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处罚案件,就违章情节轻微者,适度调降裁罚倍数。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小规模营利事业给付所得未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且于查获之日前5年内未曾查获违反前开所得税法规定之情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或1倍减轻为0.2倍。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前开所得税法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现行适用不同裁罚倍数之裁罚基准为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额20万元,本次修正增订一级裁罚基准10万元,即其税额在10万元以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减轻为0.3倍
依中区国税南投综所字第1040204823A号函。 为充分运用国家资讯基础建设之网络资源,提升行政效率,请转知贵会所属会员,104年度各类所得扣(免)缴及股利凭单申报,除有说明二所列不得采用网络申报之案件外,余请全面配合采用网络申报,避免采用人工或媒体方式申报,敬请惠予鼎力配合,请查照。 (一)依据财政部中区国税局104年11月13日中区国税二字第1040014360号函办理
违章建筑要缴房屋税,房屋税5月1日开征,如果民众在房屋顶楼、1楼前后搭盖建物,或利用原有阳台加盖增加房屋使用空间,这种自行搭建的违章建筑,也要课房屋税。 财政部强调,缴纳房屋税,仅表示履行纳税义务,不会因而使违章房屋变成合法。 财政部表示,除合法申请使用执照房屋,应向地方税稽征机关申报设立税籍缴纳房屋税外,不合法的无照违章房屋,也一样要申报课税,没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