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为落实移转订价查核,遏止营利事业借由不合营业常规之安排,规避或减少税负,即将对辖区104年度移转订价案件进行选案查核作业,请营利事业自行检视如有不合营业常规之情形,请尽速补报补缴,以免受罚。

该局进一步表示,跨国集团利用各国之税制差异或企业间不同的租税负担,从事租税规划利润移转,为维护租税公平,该局将严查移转订价案件,若营利事业办理结算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优先列为选案查核对象:

(一)申报之毛利率、营业净利率及纯益率低于同业。

(二)全球集团企业总利润为正数,而国内营利事业却申报亏损,或申报之利润与集团内其他企业比较显著偏低。

(三)交易年度及前二年度之连续三年度申报之损益呈不规则巨幅变动情形。

(四)未依规定格式揭露关系人相互间交易之资料。

(五)未依移转订价查核准则第6条规定,评估受控交易之结果是否符合常规,或决定受控交易之常规交易结果,且未依同准则第22条第1项规定备妥相关文据。

(六)关系人间有形资产之移转或使用、无形资产之移转或使用、服务之提供、资金之使用或其他交易,未收取对价或收付之对价不合常规。

(七)与设在免税或低税率国家或地区之关系人间业务往来,金额巨大或交易频繁。

(八)与享有租税优惠之关系人间业务往来,金额巨大或交易频繁。

(九)其他以不合常规之安排,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

该局特别呼吁,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如因一时疏忽、遗漏而有未依移转订价相关法令规定办理者,在未经检举或国税局查核前自动补报补缴,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