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公司办理股权移转登记,若属二亲等亲属间的移转,股东没有检附国税局核发的相关证明书,依法不得迳为移转登记。迳为移转登记会被处以罚锾,将造成公司无谓的损失。

高雄国税局指出,公司往往认为是股权买卖无涉赠与税,或赠与价值未达赠与税免税额220 万元,而未通知当事人检附赠与税相关证明书,即迳为移转登记,致遭处行为罚。国税局提出法条指出,公司办理股东与二亲等亲属间股权移转登记时,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2 条规定,应通知当事人检附赠与税缴清证明书,或赠与税免税证明书,或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如为买卖案件,应检附非属赠与财产同意移转证明书。若当事人不能检附者,不得受理迳为移转登记,否则将依同法第52

条规定,处1.5 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