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时,可依据《产业创新条例》规定,选择以“抵减率15%、抵减年限一年”或“抵减率10%、抵减年限三年”二择一方式,在当年度应纳营所税30%限额内抵减应纳税额,不过国税局提醒,列报的各项研发支出,都要符合专供研发所用,否则无法认列。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为鼓励产业自主研发,充实产业软实力,产创条例规定,最近三年内无违反环保、劳工或食安相关法律且情节重大的公司,其投资在研究发展的支出,经主管机关认定符合高度创新者,可抵减应纳营所税额。

国税局表示,各项研究发展支出项目规定各有其要件,提醒公司在申报时注意。

举例而言,甲公司2017年营所税申报研发支出6000万元,及投资抵减税额900多万元,但国税局查核后发现,研发支出竟包含100多万行政人员薪资、2000多万的新购仪器设备,都不是专属于研发所用的人力或设备,因此被国税局剔除并补税300多万元。

国税局提醒,可列报研发支出的各项支出项目,都必须符合规定要件。例如,薪资要列报,必须符合专门从事研发工作的全职人员薪资才可以;消耗性器材、原料等费用,则规定必须专供研发单位研究所用,且要提供完整的领料纪录,并与从事的研究能互相勾稽,才能列报。

另外常见公司列报支付专利权、著作权等费用,也必须是专为研发购买或使用;购买专业性、特殊性数据库,或软件程序及系统费用,也同样要专为研发所购买,并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专案认定。

国税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在办理当年度营所税结算申报时,若想使用投资抵减,可从抵减率15%、抵减年限一年或抵减率10%、抵减年限三年两方式二择一,而抵减方式一经择定,在当年度结算申报期间届满后就不得变更,营利事业记得慎选,也必须注意各项要件,以免遭剔除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