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
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依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财政部核准或核定,其所得额按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五计算,其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依同法第九十八条之一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应由营业代理人或给付人扣缴者,按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所得额扣取百分之二十。 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国际运输、承包营建工程、提供技术服务或出租机器设备等业务,其成本费用分摊计算困难者,不论其在中华民国境内是否设有分支机构或代理人,得向财政部申请核准,或由财政部核定,国际运输业务按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之百分之十,其余业务按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之百分之十五为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所得额。但不适用第三十九条关于亏损扣除之规定
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若有应付而未付的账款、费用等各项债务,到了超过请求权时效仍未给付时,在此情况下,公司记得要在请求权消灭年度,将这笔“该还钱却没还”的债务,转列为其他收入并课税。 民法中的请求权有“消灭时效”的设计,主要是希望权利人积极捍卫自身权益,若超过请求权时效,这笔债务将无从追讨。常见的请求权时效依情况而不同,例如像买卖货物,或是旅店、餐厅的住宿费、饮食费等,请求权时效都是两年;若是租赁、借贷利息等,消灭时效为五年
经济不景气,企业销货的应收账款收不回来时,可以直接认列为呆账费用吗?南区国税局表示,必须是应收账款已逾2年,且经催收后无法收回,并附有邮政机关送达的存证函或向法院诉追的催收证明,才可以认列费用,从所得中扣除。 南区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第49条第5项第2款规定,呆账损失须“债权已逾期2年”及“经催收后未经收取本金或利息”,2项要件都要具备时,才“视为实际发生呆账损失”。 又查核准则第94条第6款规定,应取具“邮政机关已送达之存证函或向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是“经催收后未经收取本金或利息”的证明要件,认定债权客观上已经催收,且经催收后并未能收取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负责人为扣缴义务人时,如被查获有漏扣或短扣缴税款,应于限期内补缴应扣税款,并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补办理扣缴凭单申报,如逾期未补报补缴者,仍应受罚。 该局表示,扣缴义务人于给付各类所得时即应扣缴税款,并依规定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内所扣税款向代理国库的银行缴纳,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全年度给付之金额、所得人及扣缴税款等资料,汇集开立扣缴凭单,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办理扣缴申报;如经国税局查获有漏扣或短扣缴税款情形,依该局通知限期补缴应扣之税款及补报相关的扣缴凭单者,按应扣未扣处1倍以下之罚锾。如仅补缴应扣缴之税款,而未依限补报扣缴凭单,依规定仍应处3倍以下之罚锾
委托人为营利事业之信托契约,信托成立时,明定信托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为非委托人者,该受益人应将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价值,并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额,依本法规定课征所得税。 前项信托契约,明定信托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为委托人,于信托关系存续中,变更为非委托人者,该受益人应将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价值,并入变更年度之所得额,依本法规定课征所得税。 信托契约之委托人为营利事业,信托关系存续中追加信托财产,致增加非委托人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者,该受益人应将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价值增加部分,并入追加年度之所得额,依本法规定课征所得税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高获利公司的股东为分散所得、规避个人综合所得税,常将投资之股权交付信托,约定本金受益人仍为委托人,孳息受益人为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误以为营利事业因信托契约获配之股利得依所得税法第42条第1项规定不计入所得额课税。 该局进一步表示,个人将投资之股权交付信托,约定本金受益人为委托人,孳息受益人为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依财政部102年7月31日台财税字第10100238630号令规定,该营利事业因信托契约获配之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并非因投资所获配,无所得税法第42条第1项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规定之适用,应计入所得额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其获配之可扣抵税额,不得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3规定,计入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余额。 北区国税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未依上开规定办理致漏报所得或超额分配股东可扣抵税额者,如于102年12月31日以前自动补缴所漏税款或超额分配之股东可扣抵税额并依法加计利息,得免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处罚;其于103年1月1日以后经检举或经稽征机关查获者,无前开免罚规定之适用
便利商店因服务据点多且为全年无休,已成为民众缴纳各项税费最简便的选择,为了贴近民众缴税习惯,提升缴税便利性,自109年9月16日起,到4大超商(7-ELEVEN、全家、莱尔富及来来OK)缴纳地方税,限额由每笔2万元提高为3万元,民众只要持未逾期金额3万元以下的缴款书,便可就近到超商缴纳,无须到稽征机关申请换发缴款书。 金门县税务局说明,除提高超商缴税限额,也开放现金以外的代收方式,让超商缴税使用的支付工具更多元,如7-ELEVEN新增信用卡、icash 2.0、icashPay、OPEN钱包等缴税方式,全家便利商店新增信用卡、FamiPay,而莱尔富、OK增加电子票证方式,相比过去4大超商只能以现金缴税,民众纳税便利性大幅提升,惟实际开放工具或可使用之发卡机构信用卡仍以各便利商店临柜收取为主。 在房屋税、地价税及使用牌照税开征期间,没有收到税单的民众,也可多利用超商的多媒体事务机(Kiosk),以自然人凭证/工商凭证、已注册健保卡或输入车号等,打印小白单取代税单缴税超方便
在中华民国境外之国际运输事业将其船舶以“光船”、“计时”或“计程”方式提供予我国营利事业使用,其课税规定如下: 一、将船舶以“光船”方式提供予我国营利事业所收取之收入,系属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船舶租赁业务之收入,应由承租人给付租金时依法扣缴税款;其符合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者,得依“外国营利事业申请适用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所得额案件审查原则”第6点第2款规定,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内向本部(目前授权国税局受理)申请核准,按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之15%为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并依所得税法第98条之1规定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二、将船舶以“计时”或“计程”方式提供予我国营利事业所收取之收入,系属其经营国际运输之收入。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及营利事业所得额之计算如下: (一)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依下列方式之一办理: 1、核实划分:外国营利事业之营业行为同时在中华民国境内及境外进行(如船舶航经我国港口),可依所得税法第25条第2项第1款规定,按自我国境内承运出口客货所取得之全部收入为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依该规定办理
张贴者:2012年3月7日 下午5:02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2年3月7日 下午5:03 更新 ] 财政部表示,因应社会实况及民情舆情反映意见,于近日修正发布“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以下简称裁罚参考表),扣缴义务人违反扣缴义务应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处罚案件,就违章情节轻微者,适度调降裁罚倍数。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小规模营利事业给付所得未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且于查获之日前5年内未曾查获违反前开所得税法规定之情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或1倍减轻为0.2倍。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前开所得税法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现行适用不同裁罚倍数之裁罚基准为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额20万元,本次修正增订一级裁罚基准10万元,即其税额在10万元以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减轻为0.3倍
仅申报手头拿到的所得资料,未申报无法查调的非扣缴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租赁所得等);或是未合并申报受扶养亲属的所得;还有一种情况是父母无所得,但未成年子女有所得,且已超过当年度规定的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合计数,如此还是要以父或母为纳税义务人与未成年子女合并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另一种情况是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未将该事业当年度分配的营利事业所得额,列为个人营利所得,申报综合所得税。 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合并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征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