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
一、依政治献金法(下称本法)第7条第1项第7款规定,外国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主要成员为外国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不得捐赠政治献金。同法条第3项规定,第1项第7款所定主要成员,包括担任本国团体或法人之董事长职务;占本国团体或法人之董事、监察人、执行业务或代表公司之股东等各项职务总名额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次查,本法第8条规定,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不得收受前条所定得捐赠者以外对象之政治献金,合先叙明
张贴者:2012年3月15日 下午5:38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2年3月15日 下午5:38 更新 ] 一、营利事业向国内非关系人金融机构借入而由关系人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之借款,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免依营利事业对关系人负债之利息支出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查核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4条第1项第3款规定纳入关系人之负债: (一)由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提供保证。 (二)由营利事业与国内关系企业为共同借款人,并以共同借款人之自有资产提供担保及由共同借款人相互担保。 二、营利事业个别或与其他营利事业联合向非关系人金融机构借入而由关系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之借款,其就个别或联合借款金额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不符合本部100年9月26日台财税字第10000367210号令第4点有关“十足担保”之规定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自有资产之账面价值计算,未能提供十足担保者,以其占该金融机构借款金额之比例计算自有资产担保成数,并以该金融机构借款金额及相关之利息支出金额按自有资产担保成数,分别计算免纳入本办法第5条第3项规定公式所称关系人之负债及同条第1项规定公式所称关系人之利息支出金额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应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称免税适用标准)之规定课征所得税;其销售货物或劳务之亏损,比照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如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的三个要件,即(1)会计账册簿据完备(2)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经会计师查核签证(3)如期申报则该亏损得自以后10年度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中扣除。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免税适用标准第3条第1项规定,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得先扣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不足支应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支出之金额后,再依法课征所得税。如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再适用前10年销售货物或劳务亏损扣除之规定,亦即,先扣除当年度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不足支应数后,再扣除以前年度销售货物或劳务之亏损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5条之3规定,营利事业销售货物或劳务,如有随销售附赠礼券、奖励积点或保固服务等,该附赠部分相对应之收入应于销售时认列,不得递延。 该局说明,最近查核甲公司10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发现当年度损益及税额计算表营业收入调节说明列报减除本期预收款500多万元 ,经查核该预收款系甲公司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规定,递延估计销售汽车附赠奖励积点相对应之收入,依上开规定,该收入应予销售汽车时认列,国税局乃予以调整补税并处罚。 该局进一步指出,营利事业销售货物或劳务附赠奖励积点,供客户未来兑换商品,虽在财务会计上依据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规定,销货收入须估计属奖励积点部分相对应之收入并予以递延,俟客户兑换时才认列收入,惟在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时仍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5条之3规定,认为该销售货物与劳务及奖励积点为一笔交易,其附赠奖励积点部分之收入,于销售时就已实现,应于销售时申报认列为收入,不得递延
身为一个电脑教科书的作者已经四年了,心中有满多的感慨的。因为众多的小国民,并没有因为我们的努力而更会用电脑,而是和多数的科目一样,水准日益低落。 因为,你不能把应用的精髓写进去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逃漏税的行为,可能出自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故意逃漏税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情节,显然较重于过失行为的逃漏税,因此对于故意逃漏税行为处罚,应较过失行为重。财政部为使税务违章案件之裁罚更具合理性,于103年4月16日修正发布“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对于营利事业‘故意’漏报课税所得额、未分配盈余及超额分配股东可扣抵税额者,处以较重的罚锾倍数;对于‘过失’漏报课税所得额、超额分配股东可扣抵税额,且5年内不曾违反相同规定被处罚者,则减轻其处罚的倍数。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9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因无进货事实,却取具不实交易对象所开立工程款发票,虚列营业成本3千5百万元,查其系无进货事实虚列成本,并经地方法院检察官起诉,其漏报营利事业所得额显有故意,不符合减轻处罚规定,乃重处漏税额1倍之罚锾600万元
张贴者:2010年8月4日 下午5:54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2年6月2日 上午12:13 ] 依所得税法第33条第2项后段规定,营利事业设置职工退休基金,与该营利事业完全分离,其保管、运用及分配等符合财政部之规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8%限度内,提拨职工退休基金,并以当年度费用列支。财政部爰订定“营利事业设置职工退休基金保管运用及分配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明确规范职工退休基金之保管、运用及分配规定,俾利征纳双方遵循。 配合97年1月2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33条删除营利事业设置职工退休基金应报经稽征机关核准之规定等,财政部前于98年11月30日修正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