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应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称免税适用标准)之规定课征所得税;其销售货物或劳务之亏损,比照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如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的三个要件,即(1)会计账册簿据完备(2)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经会计师查核签证(3)如期申报则该亏损得自以后10年度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中扣除。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免税适用标准第3条第1项规定,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得先扣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不足支应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支出之金额后,再依法课征所得税。如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再适用前10年销售货物或劳务亏损扣除之规定,亦即,先扣除当年度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不足支应数后,再扣除以前年度销售货物或劳务之亏损。
该局举例,某协会109年度申报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50万元,当年度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收入不足支应创设目的有关活动支出之金额为20万元,另有107年度销售货物或劳务之亏损数5万元且其107及109年度均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则该基金会109年度之课税所得额为25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
该局特别提醒,机关团体有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符合规定要件者方可适用盈亏互抵。民众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咨询,该局将竭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