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应
转知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办理“108年度高级中等学校北区物理教师专业成长研习” 一、依据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108年3月27日台教国署高字第1080027238号办理。 二、研习时间:108年9月24日(星期二)下午13点30分至下午17点10分。 三、研习地点:台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级中学至善楼四楼国文专科教室
(中央社记者余祥台北12日电)行政院会13日将讨论110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岁出与岁入均突破新台币2兆元,但岁入岁出差短1165亿元,将以举债1915亿元及移用以前年度岁计賸余100亿元支应。预计总预算在明天行政院会通过后,送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会明天将讨论“110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暨附属单位预算及综计表与中央政府前瞻基础建设计划第3期特别预算案”
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任务如下: (一)原住民就业服务与职业训练之协调及推动。 (二)原住民就业、创业之建议及咨询
不服申诉决定者,得提起再申诉,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不服申诉决定者亦同。 (四)审查不受理、驳回或中止评议。 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
依“专科以上学校学杂费收取办法”第2条所定学杂费之用途,分为下列二类: A、学费:指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用以支付学校教学、训辅、研究、人事所需之费用。 B、杂费:指与教学活动间接相关,用以支付学校行政、业务、实验、基本设备使用费所需之费用。 学校得以学分费、学分学杂费或学杂费基数等项目核算前项之学杂费
一、 连江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依据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33条规定,为提升身心 障碍者透过身心障碍者职业重建个案管理服务进行相关就业服务及提供适性就业资源补助意愿,增加身心障碍就业者之工作适应,并强 化企业雇主进用身心障碍者的意愿,进而达到稳定就业的目的,俾以回归一般性之就业市场,特订定本要点。 二、 申请对象:设籍连江县(以下简称本县),系经本县身心障碍者职业重建服务窗口转介就业之身心障碍者,并为法定申请人。 三、 申请补助资格:每人申请以一次为限,不可重复申请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国家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国发基金)应依本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提拨一定比例,投资文化创意产业。 第 三 条 依本办法申请国发基金投资之案件,以该投资计划总金额之百分之四十九为限;其申请程序如下: 一、 申请投资金额在新台币一亿元以下者,由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文建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