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以上联名检举第二十八条之案件,其奖金应由全体检举人具领。二人以上分别检举案件而有相同部分者,其奖金应发给最先检举者;无法分别先后者,平均发给之。
本法第五十九条所定检举不良医疗器材,或未取得许可证或登录而制造、输入之医疗器材经查获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依其查获情形,以下列基准计点,核发奖金予检举人:
一、未取得许可证或登录而制造、输入医疗器材:四点至十点。
二、以批发方式转售未取得许可证或登录而制造、输入之医疗器材:二点至五点。
三、转让、零售、运送、寄藏、媒介或意图贩卖而陈列未取得许可证或登录而制造、输入之医疗器材:二点至三点。
四、制造、输入或贩卖不良医疗器材:二点至三点。
前项每点奖金之数额,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视情况订定,并编列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