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本原则。
二、各校得于下列情形,以自筹收入兴建或购置宿舍:
(二)配合政府政策,延揽海内外人才之特殊需要。
各校兴建或购置之宿舍,每户面积最大以一百十五平方米为 限。
,并报本部审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各校依前点兴建或购置之宿舍,属国有宿舍,得供下列人员借用:
(一)因职期轮调、职务特别需要或服务偏远地区,于任所居住之编制内人员。
(二)基于国家政策或业务特殊需要进用,非留住宿舍无法执行职务之非编制内人员。
四、各校应与借用人员订定使用借贷契约,并于契约载明借用期限及权利义务关系。
定借用基准,据以公平办理。
六、各校得视经费状况,提供宿舍内之设备及家具。
七、宿舍维护管理经费,全数由校务基金自筹收入支应。
八、本原则未尽事宜,依行政院订定之宿舍管理手册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