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逃漏税的行为,可能出自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故意逃漏税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情节,显然较重于过失行为的逃漏税,因此对于故意逃漏税行为处罚,应较过失行为重。财政部为使税务违章案件之裁罚更具合理性,于103年4月16日修正发布“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对于营利事业‘故意’漏报课税所得额、未分配盈余及超额分配股东可扣抵税额者,处以较重的罚锾倍数;对于‘过失’漏报课税所得额、超额分配股东可扣抵税额,且5年内不曾违反相同规定被处罚者,则减轻其处罚的倍数。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9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因无进货事实,却取具不实交易对象所开立工程款发票,虚列营业成本3千5百万元,查其系无进货事实虚列成本,并经地方法院检察官起诉,其漏报营利事业所得额显有故意,不符合减轻处罚规定,乃重处漏税额1倍之罚锾600万元。

辖内乙公司99年度超额分配股东可扣抵税额20万元,原依超额分配金额处1倍罚锾20万元,因考量其超额分配系属过失行为,又因该案于“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修正发布时尚未核课确定,乃依税捐稽征法第1条之1第4项从新从优之原则,依修正后规定按超额分配金额处以0.6倍罚锾12万元。

该局提醒各营利事业,“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之修正,系考量故意行为的恶性显然重于过失行为,而过失行为也应依程度上的不同而处以不同的罚锾,假如一再违反规定者,纵使非故意,其过失责任也高于第一次违反规定者,务请注意相关修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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