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亚戈诉玉树藏族自治州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上诉案,作出(2015)青行终字第26号终审判决。

  2011年11月24日晚位于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结古镇琼龙路的温州百货批发市场商铺起火。玉树州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根据现场的特殊情况为了防止火势的蔓延决定开辟防火隔离带采用大型挖掘机拆除了火势蔓延方向的2间商铺板房(其中涉及亚戈的商铺 板房)开辟了防火隔离带。

  一审法院认为公安消防队属于国家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授予公安消防队消防灭火的行政职责公安消防灭火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玉树州消防支队在接到火灾报警电话后赶赴火灾现场灭火为防止火势蔓延 开辟防火隔离带所采取的破拆行为是依法履职其消防灭火行为合法。亚戈提出开辟防火隔离带措施不当,造成其经济损失达480万元左右依法应当赔偿损失的诉求。玉树州消防支队提出的火灾扑救不是行政行为公安消防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灭火救援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辩解。经查公安消防队属于国家机关公安消防灭火属于履行职责在灭火中采取有关破拆行为是针对特定相对人所采取的具体强制措施符合行政行为的特征故该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玉树州消防支队在接到火灾报警电话后赶赴火灾现场灭火为防止火势蔓延 开辟防火隔离带所采取的破拆行为是依法履职其消防灭火行为合法。玉树州消防支队开辟消防隔离带的破拆行为合法应予支持亚戈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且未能提供经济损失数额的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亚戈的诉讼请求。

  亚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玉树州消防支队的破拆行为合法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玉树州消防支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亚戈的赔偿 请求法无据不应支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