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不景气,企业销货的应收账款收不回来时,可以直接认列为呆账费用吗?南区国税局表示,必须是应收账款已逾2年,且经催收后无法收回,并附有邮政机关送达的存证函或向法院诉追的催收证明,才可以认列费用,从所得中扣除。
南区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第49条第5项第2款规定,呆账损失须“债权已逾期2年”及“经催收后未经收取本金或利息”,2项要件都要具备时,才“视为实际发生呆账损失”。
又查核准则第94条第6款规定,应取具“邮政机关已送达之存证函或向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是“经催收后未经收取本金或利息”的证明要件,认定债权客观上已经催收,且经催收后并未能收取。
甲公司在96年度列报呆账损失2500多万元,为94年间的应收账款,到96年度已逾期2年,甲公司于96年以邮局存证信函向债务人催收账款,邮政以招领逾期退回,甲公司没有再行使催收,就以邮政机关退回的邮件,做为呆账损失的凭证,列为96年度的费用。甲公司认为,存证信函无法送达,且96年度也收不到账款,当然是呆账损失。
但南区国税局却认为,因存证信函没有合法送达债务人,没有催收效力,与税法规定“视为实际发生呆账损失”的规定不合,呆账损失并没有实际发生,所以最后剔除甲公司呆账费用,补税600多万元。
甲公司不服,申请复查、再提诉愿、行政诉讼,最后遭最高行政法院判决败诉。
国税局局提醒营利事业,应收账款逾2年仍无法收回时,须依税法相关规定,取具邮政机关已送达之存证函或向法院诉追的催收证明,才可以视为已实际发生而列报费用扣除,不要因疏忽而丧失公司节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