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
仅申报手头拿到的所得资料,未申报无法查调的非扣缴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租赁所得等);或是未合并申报受扶养亲属的所得;还有一种情况是父母无所得,但未成年子女有所得,且已超过当年度规定的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合计数,如此还是要以父或母为纳税义务人与未成年子女合并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另一种情况是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未将该事业当年度分配的营利事业所得额,列为个人营利所得,申报综合所得税。 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合并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征所得税
适用劳动基准法之营利事业,依劳动基准法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或依劳工退休金条例提缴之劳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险费,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百分之十五限度内,以费用列支。 非适用劳动基准法之营利事业定有职工退休办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百分之四限度内,提列职工退休金准备,并以费用列支。但营利事业设置职工退休基金,与该营利事业完全分离,其保管、运用及分配等符合财政部之规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百分之八限度内,提拨职工退休基金,并以费用列支
张贴者:2016年3月13日 下午6:17蔡再发 [ 已更新 2016年3月13日 下午6:17 ] 财政部表示,农民“自力耕作、渔、牧、林”之情形与经营事业不同,尚无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问题。为厘清“农民自力经营”与“营利事业”之认定争议,该部爰配合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会)研商相关认定标准。 财政部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6类规定,个人自力耕作、渔、牧、林、矿之所得,以全年收入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计个人之综合所得总额,课征综合所得税
营利事业或个人捐款于公立学校,得视为对政府之捐赠,准予适用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二目或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检附收据正本,提列当年度费用或扣除额,不受金额之限制,全数扣抵所得税;惟超过当年度所得总额部分,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扣除。 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子目规定“个人对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之捐赠,得于申报所税时,作为当年度列举扣除额,扣减综合所得 ”
张贴者:2012年10月25日 下午5:51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已更新 2012年10月25日 下午5:52 ] 信托契约之受益人为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者,受托人应于信托财产各类所得发生年度之次年1月底(每年1月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则延长至2月5日)前,依所得税法第3条之4第1项及第2项规定计算该受益人之各类所得额,依同法第88条规定扣取税款、将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及依规定格式向该管稽征机关列单申报,并应于2月10日(每年1月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则延长至2月15日)前将扣缴凭单填发纳税义务人。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民权稽征所表示,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实施,土地交易所得不再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6款免纳所得税规定(下称房地合一税1.0),为落实居住正义,抑制短期炒作,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下称房地合一税2.0),于110年7月1日起施行,营利事业比照个人依持有期间按差别税率课税。 该所近来接获营利事业询问电话,110年度出售之土地如何判断及适用何种税制,税率及申报方式有何差异?该所说明,110年度出售之土地,依其取得日及交易日而有下列3种课税制度:1.出售取得日为104年12月31日以前之土地,为旧制课税范围,其出售所得适用免纳所得税之规定;2.出售房地合一税1.0课税范围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后,交易日110年6月30日以前),税率维持为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20%;3.出售房地合一税2.0课税范围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后,交易日110年7月1日以后),则需依持有期间按差别税率课税(总机构在我国境内营利事业适用税率45%~20%;总机构在我国境外营利事业适用税率45%~35%)。 该所提醒,无论是出售旧制、房地合一税1.0及2.0之房地,申报期间皆为营利事业所得税法定申报期间,惟房地合一税2.0之申报方式,原则上系采分开计算税额及合并报缴方式,仅有符合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4项规定,营利事业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1次移转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始采合并计算税额及报缴方式申报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影响而取自政府之补助款,可免纳所得税。 该局说明,依据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9条之1规定:“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而依本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第53条或其他法律规定,自政府领取之补贴、补助、津贴、奖励及补偿,免纳所得税。”,故营利事业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影响而依相关规定向政府申请并领取之补助款,无需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财政部昨天公布,去年全国赋税收入初步统计,实征净额1兆8189亿元,创下历史新高,占全年度预算数的97.6%,短征约448亿元。 财政部指出,目前还有整理期尚未入账部分,扣除后短征约300亿元。 财政部统计长叶满足表示,102年以营所税、证所税短征数最多,分别短征395亿元及254亿元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丰原分局表示,依所得税第4条之4及第24条之5规定,营利事业交易其在自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应按出售时房屋、土地成交总价,减除相关成本及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下称房地交易所得额)课征所得税。 该分局日前查核辖内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发现其107年度购入土地,嗣于109年度经分割后出售予33位买受人,核属房地合一税1.0(即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之交易。甲公司虽已依规定申报当年度房地交易所得额,惟查得其可售土地面积2883平方米,申报已售面积仅2742平方米,尚余141平方米空地未出售,在计算售出土地成本费用时,并未将该未售出部分扣除,致多列报成本费用500余万元,经调减后补税133万元
所得税报税即将展开,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提醒,公司资金“无息”贷与股东或他人,或约定利息偏低者,依所得税法规定,必须按资金贷与期间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公司利息收入并课税。 国税局表示,公司愿意以无息或低于市场行情的利息借出资金,通常是借给股东或公司关系人。 不过依据所得税法规定,即使公司实际上没有收取利息,仍要计算利息收入,只有预支职工薪资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