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劳动基准法之营利事业,依劳动基准法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或依劳工退休金条例提缴之劳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险费,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百分之十五限度内,以费用列支。

非适用劳动基准法之营利事业定有职工退休办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百分之四限度内,提列职工退休金准备,并以费用列支。但营利事业设置职工退休基金,与该营利事业完全分离,其保管、运用及分配等符合财政部之规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百分之八限度内,提拨职工退休基金,并以费用列支。

已依前二项规定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提列职工退休金准备或提拨职工退休基金者,以后职工退休或资遣,依规定发给退休金或资遣费时,应先由劳工退休准备金、职工退休金准备或职工退休基金项下支付或冲转;不足支付或冲转时,始得以当年度费用列支。

营利事业因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依第七十五条规定计算清算所得时,劳工退休准备金或职工退休金准备或职工退休基金之累积余额,应转作当年度收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