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
4.资方既设有统一编号营利未能替劳工保劳保是否可举发资方会受裁罚吗? A: (一)所谓的事业单位是指适用劳基法第三条规定之各业雇用劳工从事工作之机构,而你未说明你的母亲究竟是任职何种行业之公司(亦即是任职于个人或团体或公司行号),故无法依照行业标准分类判断你母亲任职的单位是否符合劳基法所称之事业单位。倘若你的母亲任职之单位是属劳基法所称之事业单位所称之事业单位者,而且该事业单位人数超过5人,雇主就需为你母亲投保劳保,不因雇主未替她投保劳保而影响她劳基法上的权利,但为避免纠纷,还是应由雇主投保劳保为妥。因此管于以下问题,皆以你母亲任职的事业单位符合劳基法第三条规定之行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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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伃庭/报导】据1111人力银行对求职会员进行问卷调查显示,受访的上班族中有将近七成曾经历职场霸凌,其中有一成的人认为常受到欺压,而五成六的人曾遭受霸凌。霸凌者又以主管层级及同事占多数,各为66.2%和60.9%。 若遇职场上的言语霸凌、肢体霸凌时,可比照《刑法》或是《劳动基准法》
事业单位于60日内解雇劳工符合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第2条规定,就必须在60日前将“解雇计划书”通知主管机关及相关单位或人员,并公告揭示。 本法所称大量解雇劳工,指事业单位有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并购、改组而解雇劳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业单位之同一厂场雇用劳工人数未满三十人者,于六十日内解雇劳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业单位之同一厂场雇用劳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上未满二百人者,于六十日内解雇劳工逾所雇用劳工人数三分之一或单日逾二十人
从事专业工作之外国专业人才及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并经内政部移民署依本法规定许可永久居留者,于许可之日起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之退休金制度。但其于本法中华民国一百十年六月十八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已受雇且仍服务于同一事业单位,于许可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向雇主表明继续适用劳动基准法之退休金规定者,不在此限。 曾依前项但书规定向雇主表明继续适用劳动基准法之退休金规定者,不得再变更选择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之退休金制度
指雇主所发动的劳动契约终止权,又可以分为以经济性理由所发动的“裁员解雇”(劳动基准法第11条[1]),和以劳工违法、违纪为理由所发动的“惩戒解雇”(劳动基准法第12条[2])。 解雇必须要符合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各项事由,且符合解雇最后手段原则。 劳动基准法第11条:“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劳动基准法有规定预告期间,劳动契约中还可以约定不同的预告期间吗? 一、劳动基准法第15、16条有规定预告期间,那在劳动契约中还可以约定不同的预告期间吗? 答: 劳动基准法已有预告期间的相关规定,但劳资双方仍可视业务需要约定不同的预告期间。 二、如果约定期间比法律规定长,会有效吗?如... (more...) 学校举办体育活动,学生受伤,学校、主办老师、导师有责任吗? 学校与教师法律责任概说 如提问所述,在校园内因为举办体育活动而发生事故的时候,学校跟教师可能会需要负担法律责任。而各级学校,小至幼稚园、大至大学校园,其实都可能会遇到这个问题,且学校与教师视个案情况,仍可能会有法律责任
劳动契约依劳动基准法第11条、第13条但书、第14条及第20条或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第84条、第85条规定终止时,雇主应发给劳工资遣费,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之工作年资,每满1年发给2分之1个月之平均工资,未满1年者,以比例计给;最高以发给6个月平均工资为限,不适用劳动基准法第17条之规定。 依上开规定,选择劳退新制劳工如具“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第84条及第85条”所定终止劳动契约之型态,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后之工作年资,除依劳工退休金条例按月提缴之退休金外,雇主应按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另给付资遣费。 劳工如同时具有新、旧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资,于合于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第84条第2款规定,职业灾害劳工经医疗终止后,经中央卫生福利主管机关医院评鉴合格医院认定身心障碍不堪胜任工作者,雇主应按劳工工作年资,适用劳动基准法规定发给劳工退休金及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
本次会议重点摘录: (一)依教育部防疫管理指引,本校行政大樓、综合教学大樓、图书馆、宿舍及学生活动中心维持单一出入口并设置防疫站;其余各大楼场馆之防疫站解除单一出入口管制,惟考量疫情未歇,仍须于各出入口设置量温设备与防疫酒精喷剂备。 (二)自111年起本校适用劳动基准法之人员,若确诊COVID-19并经卫生主管机关通知居家照护,该期间均核予公假;本校前核定请假有案者,其原申请之特别休假 (事病假、补休等)将迳予变更为公假。又111年起本校申请防疫隔离假 (除非因公出国外) 者,仍予支薪
依据就业服务法第33条第一项规定,雇主资遣员工应向当地主管机关【劳务提供地】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通报,未办理者依同法第68条处以罚锾,为避免雇主受罚及落实就业服务法促进国民就业立法意旨,再次提醒您应于资遣员工 离职之10日前办理通报。 雇主资遣员工时,应于员工离职10日前,将被资遣员工之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担任工作、资遣事由及需否就业辅导等事项,列册通报当地主管机关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但其资遣系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应自被资遣员工离职之日起3日内为之